作者: janison (我咬了瘋狗XD) 站內: water
標題: Re: 剛看到報紙
時間: Sat Feb 2 06:00:52 2008
※ 引述《Blackjet (媽啊..RS250是怪獸>"<)》之銘言:
> 也許,關於法律我不是本科生(我是歷史系學生),而警專的法學教育也許糟糕無比,
> 但是,我就是政府裡一個實實際際在"執行法律"並看到"政治何其箇中奧妙"的人。
> janison可能是法學素養極高,家裡面又是公務員世家,
> 可能覺得法律的目的與公部門的施政對照到現實中有諸多不合理與弊病缺失。
> 就法的背景這點,我這個實際派是完完全全比不上理論派。
法律並無實際派與理論派 若有所爭議 乃實務界與學術界的爭論
但所謂的實務界 係指律師 司法官(檢察官/法官)而言
警察依法執行各項權力 但並不因此而具有"判定"的權力
故你可以說警察依法將疑犯移送法辦 但僅於移送
判斷是否起訴 是檢察官的職權 判斷是否該當何罪 是法官的的職責
而我所舉的內容 亦是法律實務界用以判斷的基礎原則法理
何來理論派之說
當然 我不清楚警專的法學教育良劣如何
但是最基礎的原理原則別說課堂有無教授 課本也會提到
若缺少這些基礎 如何學法?
再者 我家族並非所謂的公務員世家
只是剛好我父母雙方的家族 一方是軍方高階軍官
另一方是公務員/法律教授/律師/法官
從小耳濡目染 我知道依法行政 政治與法律有密切的關係
法律實行有政治考量所在多有 但探討法律的內容 乃是要切開其他因素來討論
故大法官釋憲有許多係以政治層面問題而打回票不予釋憲
但若能切開政治層面來做探討者 即有討論的空間
> 我單純的就歷史的眼光點出所謂民主發展的過程中,
> 政府各項不合情合理合法的政策,背後有多少黑幕思慮與更原始根本要達成的目的。
> 而警察(或說是警政署.戒嚴時期的警備總部)就是因此而生的一個"法律執行機構"
> 對於我的法學不專業,我會好好檢討改進,是不是有重修法學素養與政府架構的必要性。
> 與janison兄討論不出什麼結果是我的才疏學淺,讓大家見笑了。╭(─╴╴─)╮
政策不合情理 縱有其歷史上的因素
但現行法律執行層面 與政策有何關係
我同意你所言"背後有多少黑幕思慮與更原始根本要達成的目的"
但不因此影響法律執行層面的探討
如果連背後黑幕都討論進去的話 那你我又不是在討論法律的問題了
而是變成政治問題 這就是我一再強調不要混為一談的理由
> 討論的議題與方向好像越拉越遠了(?) 我拉回來說,
> 以下引述janison兄於Fri Feb 1 23:50:25 2008第2790篇同標題內文的意思:
> 『警察拍照取證有其法有明定有其正當性,然而"偷"拍照取證就有其[行政瑕疵],
> 而執行的[行政瑕疵]並不由法律有無制定來算,是在有無符合[比例原則],才是癥結。』
> 坦白說我的法學素養同2801篇adaplant兄,我不懂在此講比例原則是啥意思,有啥意義,
> 不過在此容我依原文舉個例:
> 警察要前方立牌警告並於各大電視台登廣告:「出門在外各路段有不定時定點拍照取證,
> 取證員警會穿著警察制服站在天橋上方或路旁,頭頂安裝爆閃燈提醒駕駛"警察在這裡".」
> 即使這樣,只要駕駛人行經該路段被取證之時說我並無看到警察,該警察就是"偷"拍!
> 這樣這個取證就有行政瑕疵,針對違規用"偷"拍的取證是違反了比例原則。無程序正義。
> 要大喇喇的站在車道線上讓駕駛人容易撞上你才說的上是一目瞭然。
> 但是只要駕駛人說沒看到警方,那麼偷拍這個行政瑕疵就成立。
> =====以上若有斷章取義,請原諒我這個半路出家的半調子。=====
> 這樣的法律執行面,有辦法執行嗎? 能執行出適用法條的結果嗎?
> 若不能,那我代表無能的執行機構警政署說一聲 對不起 。
很好 你似乎終於看到我一再強調的重點了(但你的例子 可見你還不是很明白)
我上一篇回阿達的文章 有提到一個比例原則
這就是探討的標準所在了
既然你說你知道民主發展過程 那你應該知道近代法律的立法目的吧
三大法律體系(民事 刑事 行政)中 關係到人民權益甚具者莫過於刑事法類
因為他所規範的內容 直接影響到人民身體財產等法益
從最早的以眼還眼的應罰處刑 導入民主思想
對於刑事法類的制訂 並非以處分人民為目的 係以預防為目的嚇阻為手段
因此制訂處何刑 罰多少銀的規定
至於近代行政法與民法體系中的處分規定 亦以此為發展
我們所探討的行政瑕疵 在於該行政方式有違法律制訂的初衷
在此再度強調 法律保留雖為立法權所授與
但今日警察偷拍的方式係以行政命令來作為依據
這部分不能怪立法權的行使 而要探討警政署命令的適當性
警察取締 係以嚇阻為目的 而非處罰為目的
若以嚇阻的角度為出發點 則警察於不定時不定點出現 且讓人民能見到 是否足矣
若此舉以足 為何要躲起來偷拍讓人民直接法益受損而無立即嚇阻之效
比例原則的檢視 在探討若一影響權益甚小的手段即可達成目的
那使用影響權益過當的手段即有不合理之虞
(簡言之 不可大砲打小鳥 殺雞焉用牛刀)
通過這道檢視 才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結論
而你所舉的例子 非正當法律程序的討論 只是消極性的極端例子
當然 這部分的官司已有人進行 應屬於行政訴訟的階段?
(應提起何種訴訟 本人才疏學淺無法立即性判斷 但於課堂上
本人行政法恩師已有提及與討論 且談到針對這部分進行相關審理
至於我的老師 亦為道交委員會委員之一 算是理論實務皆有接觸之學者)
只是既然有人提到 你又敢用法律來討論 那我亦以法律來探討 僅此而已
> 再為了因為法律保留原則而陷執行者於不義的立法院說 對不起 。
> 並以一個歷史人的身分對台灣目前的政治亂象導致五權不立再說聲 對不起 。
> 因為社會學家在這個社會已經病了需要他們的時候缺席了。
--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 Author: janison 從 61-229-35-103.dynamic.hinet.net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