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anison (我咬了瘋狗XD) 站內: water
標題: Re: 剛看到報紙
時間: Sat Feb 2 04:57:26 2008
※ 引述《adaplant (單騎闖天涯)》之銘言:
> ※ 引述《janison (我咬了瘋狗XD)》之銘言:
> > 問題在於警察拍照 作用是在嚇阻 而不在處罰
> ^^^^^^^^^^^^^^^^^^^^^^^^^^^^^^^^^^^^^^^^
> 我沒想到,
> 所謂的就是有問題是這個問題...
> 這樣為什麼會是行政瑕疵???
> 還是沒有說出個所以然啊...
法律上所謂的瑕疵 是指在一定的比例下是否"適當"
在這討論下 若有違比例或不適當之疑慮 就發所謂的瑕疵
> 當然啦, 我不是學法律的, 很多細節跟眉角我根本不知道也不懂,
> 但我要說的是畢竟這不是毒樹果實問題,
> 毒樹理論是在採證程序有"違法"的情況下才有程序正義的問題.
這邊所探討的與 毒樹果實理論是不同的範疇
毒樹果實係指刑事案件證據取得與效力的問題
關鍵點在於取得證據方式為違法
而我們這系列的討論所探討的 不在於證據取得是違法或適法
是否違法 是法的規範
而職權的行使是否有瑕疵 是就各項法理上的原則與派生原則來做討論
這兩種狀況要加以區別
> > 因此有規定測速照相前方若干距離要有明顯告示
> 有法就有漏洞, 這裡就說啦,
> 那是"測速照相".
> 接下來我想說啥你應該也知道了.
> 用槍這部份, 我聽到的都不愛開槍.
> 除非逼不得已, 不然警察不會想開的.
> 至於亂開槍. 我相信還是有.
> > ^^^^^^^^^^^^^^^^^^^^^^^^^^^^^^^^^^^^
> > 執行正當性 是以法律的比例原則來討論 而不是法律有無制訂的問題
> > 相關如上所述
> 比例原則, 這啥? :S
嗯 請先參考以下我所貼出的內容
(其實是我懶得打字慢慢解釋 所以就貼貼資料啦XD)
正當法律程序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subject/spl036.pdf
法律保留原則
http://zh.wikipedia.org/wiki/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4122602313
http://www.wretch.cc/blog/barnabas&article_id=11017347
等你看完之後 以就可以知道正當法律程序的意義並非你所想的字面解釋
法律保留原則是這幾個理論當中最重要的原則
如果沒有這個原則 將無我們的討論
再來就是討論正當法律程序
在這部分還分成許多種內涵 但以警察職權行使方式
要以"實質正當"來做討論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32513383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2403323
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可依法行政的內涵
就我們討論內容 警察可依法執行取締違規 法有明訂
但法律並無規定測速照相的拍照方式
而法位階的順序 依序為憲法 法律 命令
正當法律程序僅限於法律規定 命令並無規定的效力 乃逾越法律的位階
今警政署以行政命令指示取締方式 即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疑慮
進而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來探討該方式的內涵
要如何探討正當法律程序的內涵
節錄一段話:
"實質上尚須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徵收補償
原則等「實質法治國原則」,如此所為之程序規定方屬「合理」,據此規定所進
行之程序方屬「正當」。"
可知要探討的東西非常多 光以誠實信用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就可以把警察使用偷拍方式來取締給打的亂七八糟XD
但我特別提到比例原則 是因為這是憲法中最重要的原則
"達成一定目的所採取手段之限制程度,不得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
即必須符合一定比例關係始可。申言之,其立法手段固可達成立法目的,惟其法
益權衡結果,仍不可給予人民過度之負擔,造成人民權利過量之損失。"
由以上這段內容 大致可窺見比例原則的意涵
具備以上的基礎常識 才有辦法進行下一步的討論
因為各原則彼此之間是環環相扣 才能構成事實的探討
回到原始討論的話題
警察偷拍取締違規 我們要抽開各部分來討論
1.違規事實:不因瑕疵而否定 故舉發仍為有效 此毋須再言
2.警察行使職權的方式/手段 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這就是重點所在
這部分依據道交條例的制訂目的 所定罰則並非以處罰為目的
而是以處罰的內容來嚇阻人民違規
而警察依法行駛取締作業 係來自警執法與道交條例的授權
故警察執行違規的取締 係以嚇阻違規為目的 而非開單處罰為目的
故警察光明正大在馬路上拍超速 即有嚇阻之效果
為何需要躲起來拍照呢? 這是否已逾越法律制訂的目的
或者說 已逾越達成目的應有的手段
(本來是希望能見到黑傑討論這東西的....)
這樣的說明 你應該可以大概瞭解我在說什麼了吧
> > 你可以說說看 怎知我不喜歡聽
> > 我最愛聽真心話了XD
> 就以往的例子來看,
> 這好像是是違心之論... XD
正因為是違心之論 所以才讓人好奇啊
話講出來才有的探討 才有解決
才不會因此覺得自己受委屈或甚而到處找非當事人靠北 產生更大誤會
這是去年八月底九月初我最大的感受XDD
> > 拿去監理機關就可以檢舉了
> > 其實向警局檢舉也可以 但基層員警的勤務量....他們應該沒空理XD
> 拿著隨身碟進去
> "喏! 裡面已經把日期時間跟地點都放好了, 自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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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照片為證 那檢舉所開的罰金 是全部給檢舉人喔
你可以考慮賺個外快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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