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ackjet (媽啊..RS250是怪獸>"<) 站內: water
標題: Re: 剛看到報紙
時間: Sat Feb 2 04:09:09 2008
在這裡我先說對不起。
感謝angelevil,adaplant,swain,psilons等人
在2689.2702.2741.2758.2801等篇的參與,
不管是隨棍上的斷章取義還是理性探討或是緩頰,
你們的發言都讓我獲益良多。
再來我還是要說對不起。
沒想到janison兄如此看的起我,認為我是受過專業訓練的人而認真與我討論。
也許,關於法律我不是本科生(我是歷史系學生),而警專的法學教育也許糟糕無比,
但是,我就是政府裡一個實實際際在"執行法律"並看到"政治何其箇中奧妙"的人。
janison可能是法學素養極高,家裡面又是公務員世家,
可能覺得法律的目的與公部門的施政對照到現實中有諸多不合理與弊病缺失。
就法的背景這點,我這個實際派是完完全全比不上理論派。
我單純的就歷史的眼光點出所謂民主發展的過程中,
政府各項不合情合理合法的政策,背後有多少黑幕思慮與更原始根本要達成的目的。
而警察(或說是警政署.戒嚴時期的警備總部)就是因此而生的一個"法律執行機構"
對於我的法學不專業,我會好好檢討改進,是不是有重修法學素養與政府架構的必要性。
與janison兄討論不出什麼結果是我的才疏學淺,讓大家見笑了。╭(─╴╴─)╮
討論的議題與方向好像越拉越遠了(?) 我拉回來說,
以下引述janison兄於Fri Feb 1 23:50:25 2008第2790篇同標題內文的意思:
『警察拍照取證有其法有明定有其正當性,然而"偷"拍照取證就有其[行政瑕疵],
而執行的[行政瑕疵]並不由法律有無制定來算,是在有無符合[比例原則],才是癥結。』
坦白說我的法學素養同2801篇adaplant兄,我不懂在此講比例原則是啥意思,有啥意義,
不過在此容我依原文舉個例:
警察要前方立牌警告並於各大電視台登廣告:「出門在外各路段有不定時定點拍照取證,
取證員警會穿著警察制服站在天橋上方或路旁,頭頂安裝爆閃燈提醒駕駛"警察在這裡".」
即使這樣,只要駕駛人行經該路段被取證之時說我並無看到警察,該警察就是"偷"拍!
這樣這個取證就有行政瑕疵,針對違規用"偷"拍的取證是違反了比例原則。無程序正義。
要大喇喇的站在車道線上讓駕駛人容易撞上你才說的上是一目瞭然。
但是只要駕駛人說沒看到警方,那麼偷拍這個行政瑕疵就成立。
=====以上若有斷章取義,請原諒我這個半路出家的半調子。=====
這樣的法律執行面,有辦法執行嗎? 能執行出適用法條的結果嗎?
若不能,那我代表無能的執行機構警政署說一聲 對不起 。
再為了因為法律保留原則而陷執行者於不義的立法院說 對不起 。
並以一個歷史人的身分對台灣目前的政治亂象導致五權不立再說聲 對不起 。
因為社會學家在這個社會已經病了需要他們的時候缺席了。
--
最後,對於這串討論我把話挑明了講,
探討執行方式的正當性 何謂偷拍? 怎麼拍才叫"偷"? 何謂程序正義?
若覺得有不正當,歡迎訴狀聲請大法官釋憲。我期待釋法與立法面有所釋疑進而改正。
若有辦法改善所謂的"警察執法無正當法律程序",請進入這個體系來改變並修正它。
嘴巴很厲害,可能還沒辦法選總統,如果有錢可以去選立委,沒錢的話也可以當記者。
但是這樣都不能解決問題或討論出結果。
沒有實際當過警察的人用嘴巴講警察應該怎樣怎樣,那跟網路新警察嘴砲沒什麼兩樣。
我只會做,不會說的一口好警察,咬文嚼字的功夫我很弱,移送法辦才是我的強項。
若有誰因我的文章而覺得不爽,歡迎無斷轉載節錄這篇文章來告我。毀謗污衊侮辱都好。
我會好好念過書再來。只是網路上的認真討論與班門弄斧之餘,請注意用字遣詞,
因為,這會讓人看清一個ID的人格罷了。
僅此 以上
--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 Author: Blackjet 從 163.29.165.236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