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ackjet (媽啊..RS250是怪獸>"<) 站內: water
標題: Re: 剛看到報紙
時間: Fri Feb 1 03:57:36 2008
※ 引述《janison (我咬了瘋狗XD)》之銘言:
> ※ 引述《Blackjet (媽啊..RS250是怪獸>"<)》之銘言:
> > 嗯。
> > 警察的偷拍是內政部賦予警政署指揮全國警察去做的
> > 內政部有沒有違法?我不知道。
> > 只是如果沒有立委制定的法律賦予權力,那誰會主動下令去偷拍?
> 你所說的就是法律保留的問題
> 法律賦予警察權力 是依據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 讓行政部門有發揮的空間
> 畢竟 法律是原則性的規範 如果規定的太死 會造成法律的窒礙難行
> 這點 你應該有學過吧
> 透過法律保留原則 我們可以知道警察偷拍並非法律所賦予
> 這個曖昧的地帶 就交由正當法律程序來做判斷
> 法律程序若有瑕疵 就該檢討修正 這才是這個討論串的重點
> 不過有個弔詭的地方 關於道路罰則的制訂是由交通部道交委員會制訂
> 但是執行面卻是由警政署的命令來制訂
> 所以行政的瑕疵 會演變成模糊的三不管地帶
> 也因此造成長久無法解決的爭議
> 再者 道交委員會關於罰則的制訂 是以嚇阻為出發點
> 但執行面的警務人員 卻變相成開單為優先 嚇阻反而不再是重點了
> 當然 這部分我們已知道是行政法面的瑕疵
> 該如何解決 以我現在的能力 談論還太早XD
你都講到重點了。
最早一篇我說,如果政府設個專門負責偷拍的機關組織以及相關人力(也就是於法有據)
那人民還能夠靠北靠木什麼呢?
在我的角度來看,就是警察管太多又法無明文
別的機關制定的東西都丟給警察去執行(戶口.交通.外勞.)
反正警察很好用,又可以當萬能擋箭牌
制定面與執行面的瑕疵‥ 阿接丟細歹玩啊
小民亦無能為力
--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 Author: Blackjet 從 163.29.165.236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