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ackjet (媽啊..RS250是怪獸>"<) 站內: water
標題: Re: 剛看到報紙
時間: Fri Feb  1 03:57:36 2008

※ 引述《janison (我咬了瘋狗XD)》之銘言:
> ※ 引述《Blackjet (媽啊..RS250是怪獸>"<)》之銘言:
> > 嗯。
> > 警察的偷拍是內政部賦予警政署指揮全國警察去做的
> > 內政部有沒有違法?我不知道。
> > 只是如果沒有立委制定的法律賦予權力,那誰會主動下令去偷拍?
>   你所說的就是法律保留的問題
>   法律賦予警察權力 是依據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 讓行政部門有發揮的空間
>   畢竟 法律是原則性的規範 如果規定的太死 會造成法律的窒礙難行
>   這點 你應該有學過吧
>   透過法律保留原則 我們可以知道警察偷拍並非法律所賦予
>   這個曖昧的地帶 就交由正當法律程序來做判斷
>   法律程序若有瑕疵 就該檢討修正 這才是這個討論串的重點
>   不過有個弔詭的地方 關於道路罰則的制訂是由交通部道交委員會制訂
>   但是執行面卻是由警政署的命令來制訂
>   所以行政的瑕疵 會演變成模糊的三不管地帶
>   也因此造成長久無法解決的爭議
>   再者 道交委員會關於罰則的制訂 是以嚇阻為出發點
>   但執行面的警務人員 卻變相成開單為優先 嚇阻反而不再是重點了
>   當然 這部分我們已知道是行政法面的瑕疵
>   該如何解決 以我現在的能力 談論還太早XD

你都講到重點了。

最早一篇我說,如果政府設個專門負責偷拍的機關組織以及相關人力(也就是於法有據)
那人民還能夠靠北靠木什麼呢?

在我的角度來看,就是警察管太多又法無明文
別的機關制定的東西都丟給警察去執行(戶口.交通.外勞.)
反正警察很好用,又可以當萬能擋箭牌

制定面與執行面的瑕疵‥ 阿接丟細歹玩啊
小民亦無能為力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Blackjet 163.29.165.236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