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anison (我咬了瘋狗XD) 站內: water
標題: Re: 剛看到報紙
時間: Fri Feb  1 03:44:48 2008

※ 引述《Blackjet (媽啊..RS250是怪獸>"<)》之銘言:
> ※ 引述《janison (我咬了瘋狗XD)》之銘言:
> 嗯。
> 警察的偷拍是內政部賦予警政署指揮全國警察去做的
> 內政部有沒有違法?我不知道。
> 只是如果沒有立委制定的法律賦予權力,那誰會主動下令去偷拍?

  你所說的就是法律保留的問題
  法律賦予警察權力 是依據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 讓行政部門有發揮的空間
  畢竟 法律是原則性的規範 如果規定的太死 會造成法律的窒礙難行
  這點 你應該有學過吧

  透過法律保留原則 我們可以知道警察偷拍並非法律所賦予
  這個曖昧的地帶 就交由正當法律程序來做判斷
  法律程序若有瑕疵 就該檢討修正 這才是這個討論串的重點

  不過有個弔詭的地方 關於道路罰則的制訂是由交通部道交委員會制訂
  但是執行面卻是由警政署的命令來制訂
  所以行政的瑕疵 會演變成模糊的三不管地帶
  也因此造成長久無法解決的爭議

  再者 道交委員會關於罰則的制訂 是以嚇阻為出發點
  但執行面的警務人員 卻變相成開單為優先 嚇阻反而不再是重點了
  當然 這部分我們已知道是行政法面的瑕疵
  該如何解決 以我現在的能力 談論還太早XD

  當然 針對你最後一句話作回應
  法律賦予權力 不代表可以為所欲為 仍然要回歸正當程序的層面
  所以 警察有權力抓違規 不表示可以躲起來偷拍 這是兩碼事
  個人以為 警政署真的做了很不好的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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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janison 61-229-35-103.dynamic.hinet.net 發表
  Modify: 08/02/01  3:5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