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8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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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88.10.13)
時間:東吳機研站 Thu Nov 30 09:56:32 2000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88.10.13)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路(七二)字第二五六七六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環字第四五一四八六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路(七六)字第○六三二四號令、行
政院衛生署衛署環字第六五八五○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八二)字第○○八六三 -一號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二)環署空字第○七六九四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四六五七二號
令、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六六一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八)環署空字第○○
六三六八五號令、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八八八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一條
、第三條、第六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汽車、火車、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水上動力機具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
排放標準者,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汽車:
機器腳踏車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小型車每次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大型車每次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二、火車每次新臺幣三萬元。
三、船舶:
總噸位未滿一百總噸者,每次新臺幣一萬元。
總噸位一百總噸以上未滿一千總噸者,每次新臺幣二萬元。
總噸位一千總噸以上未滿一萬總噸者,每次新臺幣四萬元。
總噸位一萬總噸以上者,每次新臺幣六萬元。
四、航空器:
螺旋漿引擎航空器每次新臺幣三萬元。
噴射引擎航空器每次新臺幣六萬元。
五、其他水上動力機具,每次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第 三 條 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者,罰鍰標準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每次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二、小型車每次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
三、大型車每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
第 四 條 前二條汽車之類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第 五 條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依下列規
定處罰:
一、排放氣狀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
排放氣狀污染物中僅有一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依下限標準
處罰之。
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但未皆超過排放標
準一.五倍者,依下限標準二倍處罰之。
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且均超過排放標準
一.五倍者,依上限標準處罰之。
二、排放粒狀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
排放粒狀污染物經目測判定超過排放標準者,依下限標準處罰之
。
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一.
五倍者,依下限標準處罰之。
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而未超過排放
標準二倍者,依下限標準二倍處罰之。
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依上限標準處
罰之。
第 六 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於違規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完成改善者,依下限標準處罰之
。
二、於違規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未完成改善者,依上限標準處罰
之。
第 七 條 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案件處分書,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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