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antom (Ninja ZX-9R) 看板: FORCE125
標題: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88.03.10)
時間:東吳機研站 Thu Nov 30 09:58:03 2000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88.03.10)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二)環署空字第三四
              九一一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八)環署空字第○○一
              二五六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審查費標準 (一) )
           申請核發、沿用、延伸或修改汽車(含機器腳踏車)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
           及進口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管制驗證核章者,應繳納審查費標準如左:


第  三  條  (審查費標準 (二) )
           申請汽車(含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放空氣污染物耐久性能審查者,應繳納
           審查費標準如左:
             ┌───────┬────────────────────┐
             │        審查費│   申請車型排放空氣污染物耐久性能審查費 │
             │              │                                        │
             │汽車種類      │        (單位新臺幣)                    │
             ├───────┼────────────────────┤
             │汽油引擎汽車  │             五、○○○元/次           │
             ├───────┼────────────────────┤
             │柴油引擎汽車  │             六、○○○元/次           │
             ├───────┼────────────────────┤
             │機器腳踏車    │             四、○○○元/次           │
             └───────┴────────────────────┘

第  四  條  (審查費用)
           依本標準所定應繳納之審查費用,申請者應於申請時繳納,並不得無故要
           求退費或保留。

第  五  條  (證書費)
           申請汽車(含機器腳踏車)核發、補發或換發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時,應
           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  六  條  (施行日)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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