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COMANCHE.bbs@******** (好險 ), 看板: Car
標  題: Re: 抗議!政府將明訂汽機車白天開大燈,否則要罰。
發信站: 清華資訊(楓橋驛站) (Fri May  3 23:11:54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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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ello0721@******** (頭文字 F)》之銘言:
> 法律還有分 有傷大雅和無傷大雅ㄚ
> 又是誰來決定是否有傷大雅
> 那麼 車停在自已家走廊算是有傷大雅還無傷大雅
********
********
> 成大學生下載MP3
> 或是用消防栓ㄉ水洗車
> 候選人遊街站在汽車上 沒綁安全帶
> 家裡頂樓加蓋
> 這些事要找政府哪個單位問是否有傷大雅
 以原文來說加裝音響和掛平安符這種對於交通法規來說
 是可解釋成擅自變更原有規格設備  (如下引用法規)
  但原文所提的這種部份實質上對於行車安全等並無任何影響
   (除非你的音響改了後會大聲到吵死人 電系或受不了導致火燒車 平安符大到擋你視線)
  所以一般執法實務上多半無取締之必要
  以交通法規立法精神來說
  主要取締的應是會妨害行車安全或是造成其他危害或大量噪音的改裝和變動
 而就實際上來看 你車內掛個一般平安符 改個普通的音響
 然後開車乖乖的開 有多少警察會因此開你擅自變更設備罰單的?
第十六條 (異動申報、安全及營業設備違規之處罰)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不予修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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