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COMANCHE.bbs@******** (好險 ), 看板: Car
標  題: Re: 抗議!政府將明訂汽機車白天開大燈,否則要罰。
發信站: 清華資訊(楓橋驛站) (Fri May  3 23:27:06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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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VVVVVV.bbs@******** (勝利!)》之銘言:
> ※ 引述《COMANCHE.bbs@******** (好險 )》之銘言:
> >   你自己好好的遵守一般道路安全規定
> >  別亂搞車子 那有多少警察會去管你這些無傷大雅的小地方?
>    ^^^^^^^^^^^^^^^^^^^^^^^^^^^^^^^^^^^^^^^^^^^^^^^^^^^
>     搞了半天,是所有路段實施嗎?
>     還是部分隧道和郊區實施?
>     我覺得有很大的差別
  我想很多人沒仔細看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九條
汽車行駛時,遇有左列情形,應依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使用燈光。如市區照明清楚時,使用近光燈。
二、遇晝晦、風沙、雨雪、霧靄等視線不清時,應使用燈光。
三、遇迷霧時,應使用霧燈或遠光燈。
以這幾點看來很多地方本就應使用燈光
隧道和一些山區道路也符合這些規定
 台灣用路人有很大一個問題就是
  一些原本都有明定的規定 大家都不會去了解
   考完駕照後就通通忘了
   只知道警察要抓什麼就遵守什麼
   不抓什麼就不去遵守什麼
  當然主管機關也是有問題
  教育宣導不夠徹底
  取締常常是三分鐘熱度
>     還有,
>     閣下說警察不會管無傷大雅的地方
>     本人覺得大有問題
>     法治國家絕對不會制定一大堆奇奇怪怪的法令
>     然後讓執法者決定要不要執法
>     法令不合時宜就應該檢討廢除
>     以杜絕貪贓納賄的漏洞
    法令其實也不怪..立意也不錯
以原文所提關係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16條來說 原意是在防止車輛隨意改裝
 變更設備導致影響行車安全
  只是問題在於沒有明訂車車輛改裝增加配備合理合法範圍
  導致不論大小改裝變更設備於法都可以定義其為違規
  而在實際執行上執法人員當然也會考量到這些
  所以像原文這種裝置一般音響 掛平安符這種 通常都不會予以取締
  因為這些部份對行車安全影響不大甚至是根本沒影響
 所以可稱之無傷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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