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TaChing.bbs@******** (沒有絕對的涼缺), 看板: Car
標 題: Re: 吊銷駕照後要多久才能考
發信站: 成大交管寰宇交流站 (Tue Oct 9 13:15:49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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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chemy@******** (alchemy)》之銘言:
> 請問各位有經驗的大哥, 一年前我因為有罰單沒交被通知掉扣但沒有乖乖拿去,
> 是不是就直接被吊銷了? 還有之前其它沒有交的罰單還要不要補?
請參考下列有關「一次裁罰」之相關規定。
(可利用電子公路監理網法規檢索 http://www.mvdis.gov.tw/weblaw.htm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61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於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
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
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罰鍰不繳者,如受處分人領有有效之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時,得以新
臺幣每滿一千元罰鍰折算易處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一個月,不足
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算,但易處吊扣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受處分人仍
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駕
駛執照。
二 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受處分
人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
或駕駛執照。
三 經處分吊銷、註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由處罰機關逕行註銷。
四 經處分吊銷、註銷執業登記證者,由處罰機關於裁決確定後,移送該
管警察機關逕行註銷。
五 經處分沒入之車輛、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測速雷達感應器、攤棚
、攤架者,於裁決確定後銷燬。
六 經處分追繳欠費者,於裁決確定後,將裁決書抄本移送應收欠費之機
關以憑繳欠費。
前項第一款之受處分人,如無汽車牌照、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吊扣時,得就
原處分或裁定確定之罰鍰加倍處罰,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移送行政執
行處執行。
依第一項各款所為之處罰,均應於裁決書處罰主文內填記明確,罰鍰折算
易處吊扣處分之標準,並應於裁決書附記欄內記明;依前項規定加倍處罰
罰鍰之數額、繳納期限,亦應於裁決書處罰主文記明。
> 如果是要多久才能重考?
通常為一年;惟請參考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
第 67 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四項、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吊銷駕駛執
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二
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前段、第三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
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
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期間合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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