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TaChing.bbs@******** (沒有絕對的涼缺), 看板: Car
標 題: Re: 最討厭開車插隊....
發信站: 成大交管寰宇交流站 (Sun Sep 16 22:33:53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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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nise.bbs@******** (denise)》之銘言:
> 明明大家都乖乖開..排隊上橋面匝道...
> 例如..忠孝橋接環快.市民大道.
> 華江橋接環快...等...
> 偏偏有人故意開很前面..然後伺機而動...插入車隊中
假如是標誌標線指示未臻明確,建請敘明地點(里程)、現況、問題、建議,
向道路所屬主管機關反映。
有關變換車道之相關規定與罰則摘錄於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一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
減速慢行者。
第 49 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二 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
線之路段迴車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80 條
貨車裝載整體物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繪製裝載圖,向起
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一 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高度、寬度超過前條之規定者。
二 裝載整體物品之軸重、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第三款限制者。
前項裝載整體物品行駛於高速公路之汽車,其長度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重量超過前項第二款規定,寬度超過三‧二五公尺,高度超
過四‧二公尺者,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先洽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
可後,始得核發通行證。
(第五項)
裝載第一項、第二項物品之汽車,行駛路線經過不同之省 (市) 時,其臨
時通行證之核發,應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經過高速公路時,除有
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第 84 條
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七 行經高速公路時,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
駕駛人之手勢,應依左列規定:
六 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第 97 條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二 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三 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四 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五 在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第 98 條
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大型汽車除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或準備左轉彎外,均不得在內側車道
行駛。但在市區單向二車道道路行駛時,不在此限。
二 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三 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
可行駛。
四 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五 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 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汽車在超過四車道之道路、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不對稱之道路,除依第一
項各款規定行駛外,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第 106 條
汽車迴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二 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
之路段,不得迴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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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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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只有你喜歡,那當然不可以! ── 請互相尊重。 :)
路口左側讓右側 右轉應讓左轉車 幹道環內車先行 轉彎請讓直行車
先行車流 ← ↘ ≒ ≒ →
讓路車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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