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TaChing.bbs@******** (沒有絕對的涼缺), 看板: Car
標  題: Re: 請問不繳罰單會怎樣?
發信站: 成大交管寰宇交流站 (Tue Sep 11 13:29:23 2001)
轉信站: SCUMOTOR!news.ntu!ctu-gate!news.nctu!news.ntust!news.civil.ncku!tcmbbs

※ 引述《starmax.bbs@******** (星光之原)》之銘言:
>         小弟有一輛機車已經積欠許多罰款,
>         因為反正也不想賣,就不去理他了。
>         想請問大家:
>         一、不繳罰單會有甚麼後果?

89/7/1 起實施之「一次裁罰」措施,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罰鍰不繳,且不依期限繳交駕照吊扣者,吊銷其駕照。

無照駕車者,依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
得就原處分或裁定確定之罰鍰加倍處罰;
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移送有關機關強制執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

第 65 條第 1 項第 3 款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十五日未向
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
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三、罰鍰不繳者,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一個月至
    三個月;不依期限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
    駛執照。

第 65 條第 2 項

前項第三款之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如無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吊扣
時,得就原處分或裁定確定之罰鍰加倍處罰;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移
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92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
設置規則,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
及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2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標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標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 (以下
簡稱標準表) 。

第 44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
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二個月內
依標準表逕行裁決之。

 (第二款以下略)

第 61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於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
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
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罰鍰不繳者,如受處分人領有有效之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時,得以新
    臺幣每滿一千元罰鍰折算易處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一個月,不足
    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算,但易處吊扣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受處分人仍
    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駕
    駛執照。
二  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受處分
    人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
    或駕駛執照。
三  經處分吊銷、註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由處罰機關逕行註銷。
     (第四款以下略)

前項第一款之受處分人,如無汽車牌照、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吊扣時,得就
原處分或裁定確定之罰鍰加倍處罰,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移送行政執
行處執行。

 (第三項略)

可參閱下列網址:
http://law.moj.gov.tw
http://www.motc.gov.tw/old/orgz/road/law/index.htm

>         二、罰單到底是跟著車子走還是跟著人走的?

依處罰條例罰「駕駛人」的,是跟著人走;
依處罰條例罰「所有人」的,是跟著車走。

>         三、聽說罰單沒繳清會不能出國,是真的嗎?

--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只有你喜歡,那當然不可以! ── 請互相尊重。 :)

              路口左側讓右側  右轉應讓左轉車  幹道環內車先行  轉彎請讓直行車
    先行車流          ←            ↘            ≒  ≒          →
    讓路車流        ↑              ↗              ↑              ↗
--
※ Origin: 成大交管 寰宇交流 <bbs.tcm.ncku.edu.tw> 
※ From  : motc-f5.mot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