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TaChing.bbs@******** (沒有絕對的涼缺), 看板: Car
標 題: Re: 當場在路上跟人槓上
發信站: 成大交管寰宇交流站 (Wed Sep 26 07:47:50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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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der_x.bbs@******** (南光太郎)》之銘言:
> 以當人就先打了左邊方向燈切到最左線的慢車道,前面的車
> 也『忽然』沒打方向燈就像左切,因為是循序跟在後面所以
> 也沒大礙,不過還是小叭了兩聲警告他,接著我開在慢車道
> 的右線,這個HONDA ACCORD就是開的有點怕吧,就是大概有
> 切過分道虛線一個車胎吧,不過總之,因此左邊的慢車道是
> 不能超過他了,就給機車騎吧,然後到了金山南路前,我要
> 左轉所以是一定要切到左邊,因為左線才是有轉彎用箭頭標
> 示,右線是直行用的,於是打了左邊方向燈,換到左線,正
> 在此時又見那HONDA ACCORD,漸漸地由一個車胎到整台車蠶
> 食鯨吞從右線滑到左線,然後也是沒打方向燈,於是我有點
> 不爽地又叭了三聲(喇叭最多連鳴三響、每饗不得超過一秒
> ?我記得規則似乎是這樣?),接著到了路口打了左轉方向
> 燈左轉金山南路,沒料到那白色HONDA 又沒打方向燈要左轉
> ,於是我因為他的左轉,也只好略微煞了一下車,於是又給
> 了他叭幾下,沒料到他就當場停下車來,人就走下來了,是
> 個年約五十的中年人吧,當然是邊走向我邊罵我在叭什?
相關法規謹摘錄如次: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92 條
汽車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鳴喇叭:
一 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 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 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前項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
過半秒鐘。
第 98 條
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時,應依左列規定:
五 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三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
第 41 條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新臺幣
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二 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 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
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者。
四 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 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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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只有你喜歡,那當然不可以! ── 請互相尊重。 :)
路口左側讓右側 右轉應讓左轉車 幹道環內車先行 轉彎請讓直行車
先行車流 ← ↘ ≒ ≒ →
讓路車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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