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amusman (jaushiq)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請問事故處理問題
時間: Mon Mar 8 10:59:14 2010
文長...事情經過是這樣:
2/28晚上我載朋友去平溪看天燈,行駛縣道106快要到菁桐車站,
有汽車-甲、汽車-乙、機車-A、機車-B(我)和機車-C,
在路上的順序即為上面的描述,甲-乙-A-B-C。
A從外側超越乙之後想繼續超越甲,而B(我)也順理超越乙,
而在A正要從外側超越甲的時候遇到微微的右向彎,結果甲在進彎途中突然停住,
而A就撞上去甲的右後輪往左倒,而B(我)因為正準備加速超越所以煞車不及撞到倒地的A
最後方的C即時煞住沒有沒有碰撞到前方。
由於A後方也有乘客,因此先關心是否有無受傷,剛好路旁有一塊空地,
大家就將汽機車停在路旁讓後方的車可以通行,看了情況,
甲的右後方車殼有凹一個洞,A的後方乘客有被機車壓住但好像無外傷(天黑看不清)
甲的駕駛說他突然看到路上有動物經過因此緊急煞車,並且認為A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要A賠償,(甲是一台跑車)。
而C好像與A是認識的朋友,在那邊與甲進行溝通,
當下有叫警察來,不過路上車多因此需要多一點時間,
我雖然有撞到A但自己感覺力道不大,而且主要是甲與A要進行溝通,
加上還有事情就留下我的姓名和電話給C,如有後續情況請再通知我而先離開。
過幾天接到A的來電,他說要找第三台車(C)當作證人,說甲的大凹洞是因為第二台車(B)
撞到A才會使甲車受損,我就跟A說我就是第二台機車,當下他就沒有說什麼。
昨天A又來電,將電話交給另一個人,他說他是瑞芳交通隊,
關於2/28的車禍需要請我過去做筆錄,和他約個時間準備要過去。
現在問題是除了說出我所看到的事情之外,我還需要負起什麼責任和保護自己?
未保持安全距離撞上A需要賠償A?感覺A想把與甲的責任推給我。
而且那時我以為A與C是認識,現在好像又不是?
感謝看完或回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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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camusman 從 219-71-83-183.cable.dynamic.giga.net.tw 發表
╰╮ Modify: 10/03/08 11:03:23
→ ilovekr 推:若A已經先撞到甲,B應該跟甲沒關係,要有關係,請A舉證 10/03/08
→ ilovekr 推:我想關鍵在A的說法及A車後方因B撞擊的撞擊點 10/03/08
→ ilovekr 推:建議現在可以將所有對話都錄音,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及 10/03/08
→ ilovekr 推:偽證罪可以拿來嚇嚇人 10/03/08
→ Photobiotic 推:刑法偽證罪構成要件主體僅證人、通譯、鑑定人,案件 10/03/11
→ Photobiotic 推:當事人根本不包含在內。 10/03/11
→ ilovekr 推:C恐怕非本案當事人,因其並無發生碰撞,故仍可為證人 10/03/13
→ ilovekr 呸:自呸,後面沒說清楚,偽證罪跟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係針對C 10/03/13
→ camusman 推:謝謝各位的說明。 1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