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ackjet (糟糕黑傑)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關於車禍事故製作筆錄與法律關係
時間: Sat Dec 20 00:54:35 2008


看到蠻多謬誤的,
為避免民眾日後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將此篇奉為圭臬,影響自身權益警方現場處理速度,

有需要澄清幾點如下

※ 引述《Erin (不玩車過日子^w^)》之銘言:
> 車禍發生時,大家通常都很慌張,
> 如果你還方便行動的時候,請先檢查對方傷勢是否需要送醫,
> 需要則千萬不能拖,趕快打119和110吧,否則你會有刑責,因你是現場當事人。

一、即便當事人自己打110或119報案,也不代表日後可免除刑責之產生。
  刑284過失傷害之構成要件阻卻並不在於此。

> 若雙方當事人皆無法自救,而路人見到積極地將無自救能力之人移至他處,
> 而使其無法獲得救助,即構成遺棄。
> 不包含消極地離去無自救能力人所在之地,因其無法令上或是契約上之扶育、養育,
> 或是保護之義務。(此處遺棄乃刑法上之遺棄,而非民法)
> 但除非有人知道並把路人找出來告...。
> 你若不方便行動但有意識時,請拜託他人先拍照存證或用粉筆在地上畫車形。
> 如果對方躺在地上不能自己行動的話,不要隨便移動他,否則很可能造成骨折,
> 然後先別移車,趕快用相機拍下現場,
> 或是趕快拿出預備的粉筆在地上把車子都畫起來,再行移車。
> 前置工作都做好後,再來是筆錄的部份。
> 製作筆錄時,最好怎樣都請對方請製作,這樣才比較能夠推翻對方的筆錄製圖,

二、沒有所謂「筆錄製圖」這種東西。
    只有 交通事故現場草圖 以及 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原PO所謂的筆錄) 這兩種文件。

    草圖主要是展示道路概況以及事故位置,總的簡稱,可說是事故現場的空照圖;
  而文字記述的談話紀錄表則補其不足,
  如二維平面紙上所無法呈現出之當時路況、車流、駕駛行為、第三人事物等。

> 如果對方堅持要你先作筆錄,或是對方就醫而不能先製作筆錄時,
> 你一定要要求在對方製作完筆錄後,讓你也看過同意對方修改後的圖示,再簽名。

三、同上。
  警方本於職責,依其抵達現場時所見之
  標誌、標線、路寬、路緣差、車輛倒地位置、散落物、各種痕跡等,繪製於草圖上。

  再經詢問兩造雙方當事人雙方行進方向後,標記於草圖上,
  其程序等同談話紀錄表,由事故當事人各自陳述,與現場狀況不符時由員警補述之。

  雙方可以敘述自己的行向,也可以陳述對方的行向,
  在草圖上所標誌之行向箭頭上捺印即可。

  不是也無需,反駁對方的說法。案件於此尚未進入開庭審理階段。

> 如果對方的路線圖不是具體事實,你千萬一定要拒簽名!
> 個人經驗是自己後做筆錄,看到對方的路線圖跟事實不符,要求警方更改,
> 但警方沒再給對方看過修改後的圖。我不知道是不是警方都不給先做的人看修改後的。
> 有些警方可能會blabla講一堆,你可以不用理會,保持你的風度與禮貌即可,
> 別讓警方抓你小辮子提告或開罰什麼的。

四、所有交通事故現場草圖,經當事人或其親友或在場人親閱與事實無訛後始簽名捺印。

  車禍之發生,雙方當事人之間便產生法律上之權利義務問題,
  簡單講就是兩個當事人之間的問題,請自行協調解決。

  我不知道警方抓你小辮子是可以提告或開罰什麼?!

  可能是交通事故當事人放棄自述之機會而成立不作為罪之妨礙公務罪嫌 !? lol~
  或者是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互相推託,誰也不願意第一個簽名或是當老二就拒簽,
    影響警方事故現場處理之急迫性與時效性。

  說妨礙公務是言重了 lol
  依照閣下所述,
    在現場鬧誰先簽只會讓路人貽笑大方,讓一個車禍現場處理耗費更多時間;
    而原因就只是因為看了這篇文章之後,誰也不想當第一個簽名的人或是現場拒簽!

  尚於警方蒐證階段,一切以當事人主述為準。
  對造的說法無需讓你方知道,讓你知道了你也無權過問。

  拒簽只是妨礙你自己"主述有利證據"的機會。
  另外還耽誤你自己的時間機會成本。

> 【筆錄製作注意事項】

以下恕刪,算是蠻有用的法律小常識

> 嗯...暫時想到這些,有想到其他再補XD

網路上資訊蠻發達的,PTT也有PoliceLive板提供警察實務生活,
多看看實務處理上的東西再來發表高見,才會讓更多人受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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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Blackjet 163.29.165.236 發表Photobiotic :果然還是黑傑厲害。原文怎麼看都怪怪的XD             08/12/20
→ balsa :專業的來了!!!!!                                          08/12/20
→ Erin :感謝指教與補述 草圖那個我也不知全名叫什麼 只知是          08/12/20
→ Erin :製作筆錄時警方所繪製的圖 我當時為後者有修正對方行         08/12/20
→ Erin :進路線 警方也未給對方確認這樣                             08/12/20
→ Erin :因當時我發生事故時 路口指揮員警叫我們趕快移車不要         08/12/20
→ Erin :阻礙交通免得會被開罰單 當年也不懂如何處理就照做了         08/12/20
→ Erin :所以便沒有掉落物、照片、或痕跡可供員警繪圖使用            08/12/20
→ Erin :然後你說的第一點 我沒寫 不是說報案就會免刑責意思          08/12/20
→ Erin :或許當初作我筆錄的員警怪怪的吧?我後做都採我的行進         08/12/20
→ Erin :路線與我所述之對方的行進路線 還有碰撞位置@@               08/12/20
→ Erin :當時也有問要不要再給對方看一下因為我改過 他說不用         0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