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feng (812012)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車禍後續處理以及過失傷害
時間: Thu Dec 18 10:54:09 2008
附帶提一下過失犯的構成要件~
過失犯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欠缺意欲,但因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而導致該構成
要件結果之發生
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所以只要事主證明這並不是過失就可不成立過失傷害罪)
所以依上述之要件,事主只要證明未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及證明事件之發生係一般人在同
一情況之下均不可預見結果之發生,只要其中一項成立,就不可成立過失傷害~
過失傷害之要件:
1.行為之主客觀注意義務違反性:若行為人未履行此等注意義務,或不足夠之履行,即具有
注意義務違反性~
2.結果之主客觀可預見性:一般理智而而小心謹慎之人處在與行為人同一情狀之下,
通常可預見結果之發生,而此結果的發生又未超出一般生活經
驗法則者,即具有客觀可預見性~(事實上,事主發生之情狀
係屬不可預見性,單憑這一點要成立過失傷害就有些困難了~
)
結果之客觀可避免性:如甲違規超速駕駛於機車道,突有玩捉迷藏而藏匿行道樹邊之兒童
衝出,甲迅即煞車仍將該兒童撞傷,事後鑑定發現,縱甲未超速仍會
發生肇事結果,則甲屬違反客觀必要之注意義務,但行為人在此情
形下,縱使未違反客觀之注意義務,該死亡之結果仍會發生,則該
結果係屬客觀不可避免,行為人即不成立過失犯~
綜上所述~如果沒意外的話~事主並不成立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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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n 推:最後那個例子也無法信賴其得為適當行動的特別情況 08/12/18
→ Erin 推:故不適用信賴原則:D 08/12/18
→ Erin 推:原PO學刑法的吼? 08/12/18
→ Afeng 推:最後那個例子,依刑法之構成要件該當性,並不成立過失� 08/12/18
→ Afeng 推:犯~所以不需要用信賴原則來阻卻違法~ 08/12/18
→ Afeng 推:我只是刑法的初學者~個人認為~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 08/12/18
→ Afeng 推:人及壞人~= =+ 08/12/18
→ Erin 推:我是看書上有寫到信賴原則對等關係有指出行人與車 08/12/18
→ Erin 推:那情形在因果關係已經沒有成立 所以也沒客觀歸責問題 08/12/18
→ Erin 推:我也覺得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啦 壞人懂法律才有保護 08/12/18
→ Erin 推:可惜我刑法課程要結束了 不過很實用^^ 0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