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ackjet (糟糕黑傑)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關於車禍事故製作筆錄與法律關係
時間: Sat Dec 20 18:43:19 2008

※ 引述《Erin (不玩車過日子^w^)》之銘言:
> > 三、同上。
> >   警方本於職責,依其抵達現場時所見之
> >   標誌、標線、路寬、路緣差、車輛倒地位置、散落物、各種痕跡等,繪製於草圖上。
> >   再經詢問兩造雙方當事人雙方行進方向後,標記於草圖上,
> >   其程序等同談話紀錄表,由事故當事人各自陳述,與現場狀況不符時由員警補述之。
> >   雙方可以敘述自己的行向,也可以陳述對方的行向,
> >   在草圖上所標誌之行向箭頭上捺印即可。
> >   不是也無需,反駁對方的說法。案件於此尚未進入開庭審理階段。
> 這邊我有實務上的問題想請教,
> 當初對方做完筆錄後,警方就叫他可以走了,這樣是正確的嗎?
> 因為我做筆錄時,警察有問我路線圖,我就做了修改,因為他那圖跟我認知的實況有異,
> 但是警察就按照我的說法修改了,把原本的塗掉了,

塗掉!? 這份文件只能刪改,不能塗改。
是塗掉了對方所說的行向部份,還是你認為警方所做的路況有疑慮之處?差很多喔

要在筆跡刪改處簽名捺印就是。

> 當我詢問不需要再給對方確認嗎?畢竟我改過了有可能對他不利或跟我說法有出入呢?
> 他就說不用了,當然對方早就離開了...。

交通意外事故發生,查證是警方工作內容的一環,
警方「調查真相」是為了以便釐清肇事責任歸屬,進一步保全雙方日後訴訟上的依據。

憑當事人自白陳述就可以論定有無過失,
未免也太小看警察,太相信人性,太不尊重科學證據。

雙方說詞供述吻合 → 可能供述為真,也可能雙方套好的假車禍。
雙方說詞有出入  → 肯定有一個人說謊 甚至是 兩個人都在鬼扯。

> 到底這樣是正確的處理嗎?我到現在還是覺得怪怪的
> 對於交通法規與處理程序我是非常菜的菜鳥= =
> 還有做筆錄時,有些細節我有講,可是警察沒寫,我是覺得寫比較好的,但是他跟我說..
> 他實務辦很多了,很專業,那個不用寫,沒有影響之類的,然後我就被打槍了,
> 當時他就叫我不要一直盧,然後我就不敢再講了(死)

請切記並認知一個重點:肇因研判與「駕駛行為」有絕對關係。
談話紀錄供交通隊部份做肇因初判。

你可能講到那些在進入法院程序時"可能"產生些微差異的東西,或者是人類
個人很主觀的感覺覺得應該推測懷疑等等

法院程序之前,到時會以正式筆錄讓當事人做完整的陳述。

> 事後是有人說這樣的話我可以還是要求寫 不然可以拒簽 是嗎?

可以。這是你的權利。只是可能真的寫了一堆與交通隊肇因研判無關的東西,浪費墨水了。

> > 四、所有交通事故現場草圖,經當事人或其親友或在場人親閱與事實無訛後始簽名捺印。
> >   車禍之發生,雙方當事人之間便產生法律上之權利義務問題,
> >   簡單講就是兩個當事人之間的問題,請自行協調解決。
> >   我不知道警方抓你小辮子是可以提告或開罰什麼?!
> >   可能是交通事故當事人放棄自述之機會而成立不作為罪之妨礙公務罪嫌 !? lol~
> >   或者是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互相推託,誰也不願意第一個簽名或是當老二就拒簽,
> >     影響警方事故現場處理之急迫性與時效性。
> >   說妨礙公務是言重了 lol
> >   依照閣下所述,
> >     在現場鬧誰先簽只會讓路人貽笑大方,讓一個車禍現場處理耗費更多時間;
> >     而原因就只是因為看了這篇文章之後,誰也不想當第一個簽名的人或是現場拒簽!
> >   尚於警方蒐證階段,一切以當事人主述為準。
> >   對造的說法無需讓你方知道,讓你知道了你也無權過問。
> >   拒簽只是妨礙你自己"主述有利證據"的機會。
> >   另外還耽誤你自己的時間機會成本。
> 這方面我也同意會擔誤時間,當年是有人叫我要當後寫那個比較有利,
> 也因為碰到了那位員警,結果讓我更確信似乎後寫真的比較有利,可以改圖耶!
> 所以是否即使先做完,也留下來等對方做完筆錄看草圖完再簽名?還是?
> 但是也可能兩方面所認知的草圖不同,因為我當時的員警只畫一張圖 兩個人共用,
> 所以到底會是採信哪邊的呢?囧"
> 謝謝您

只畫一張圖,兩個人共用,各自確認與現場概況無誤~
不影響你所謂的採信問題。因為可能談話紀錄表(你看不到對方的)就是相左的陳述。

採信?

你以為發生車禍的民眾會跟警察大方承認自己有錯嗎?
避重就輕、推諉卸責是人性,資深的警察不會當面質疑,當事人怎麼說就怎麼寫。

跟警方說謊沒好處,萬一監視畫面或科學舉證等完全不是這樣,
警察只要向對方當事人敲敲邊鼓,送刑284讓你們去法院玩玩即可。

喜歡說謊,「犯後態度不佳」就可以讓你被法官玩很久了。

不需要在爭論誰先誰後可以有利反駁的問題了
當事人的利己陳述只是肇因分析研判的參考。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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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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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Blackjet 163.29.165.236 發表keldon :清新、健康、專業的糟糕黑傑!                            0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