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antomII (......)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發生車禍,對方不出面處裡,我該怎麼辦?
時間: Wed Apr 18 10:51:18 2007
※ 引述《JosephYu (我愛阿魯。阿魯愛我)》之銘言:
> ※ 引述《PhantomII (......)》之銘言:
> 引文恕刪
> > 就算沒有體傷,也是可以就財物及其他損失提出毀損一類的刑事告訴;
> > 另外,並不是涉及刑事,警方才會主動介入;而是對於非公訴罪,檢警並不會主動偵辦,提出告訴.
> 警方之所以不介入雙方協調是有其背景因素,在此不多言。
可能要麻煩您再看一遍我的文章了...
並不是涉及刑事,警方才會主動介入。事實上,就算有體傷涉及傷害罪,
若當事人沒有提出告訴,警方一樣不會主動進行偵辦,並移送地檢署交由檢察官起訴。
您的說法,可能會使人誤以為警方會主動介入偵辦所有刑事案件,這樣您瞭解否?
檢警是否主動偵辦,主要視該罪是否為「公訴罪」,與刑事或民事無關。
> > 由於民事庭對於刑事庭判決確定的部分多是直接採納,不會再行調查;
> 不一定,刑事針對其所應負刑責,而民事取決於侵權行為造成損害之應負之賠償。
> 一碼歸一碼,不可一概同而論之,也並非一律直接採納。
> 民事部分針對肇事者所應負責之部分,考量案件狀況裁定賠償金額,並非照單全收。
不知道您是沒有看懂,還是想歪了我的意思...(笑)
希望您先瞭解,我在此所指的,是「認定之事實」。
舉個簡單的例子好了,我因某甲涉及毀損我的車,而對他提出刑事告訴,並同時
附帶請求民事賠償;若一審刑事庭判決某甲有罪,則民事庭不需就某甲是否涉及
毀損再度進行調查,可直接就其應負責之程度進行判決。
目前實務上多採如此認定,若您要談論法理的部分,可能要恕在下就此打住了;
因為那對當事人一點幫助都沒有。
> > 加上民事裁判需要繳納裁判費用,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則不需要,
> > 因此,目前這類案件,在訴訟上多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即俗稱的「以刑逼民」。
> > 刑事上有罪的判決,也會對被告產生較大程度的恫嚇效果(前科方面)。
> 對方如果已經背上了十幾條前科,此種方式效用不大。
> 這招對沒有前科的善男信女或許有其用處,但得仔細考量其效果。
> 再者,以刑逼民的訴訟已經被用爛了,如果不當使用的話,反倒會適得其反。
若對方連刑責都不當一回事了,您怎會建議當事人採取約束力更低的調解會呢?
您的思考方式,還真令在下嘆為觀止...^^
這樣吧,若您認為以刑逼民已經被用爛了,或是對這個案件並不適用;那您想必
對本案有更為高明的訴訟技巧與策略,何不提出來與大家分享呢?
如此既可對當事人提供有效的幫助,又可避免無謂的意氣之爭,豈不兩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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