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antomII (......)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發生車禍,對方不出面處裡,我該怎麼辦?
時間: Wed Apr 18 20:34:30 2007
※ 引述《JosephYu (我愛阿魯。阿魯愛我)》之銘言:
> ※ 引述《PhantomII (......)》之銘言:
> > 可能要麻煩您再看一遍我的文章了...
> > 並不是涉及刑事,警方才會主動介入。事實上,就算有體傷涉及傷害罪,
> > 若當事人沒有提出告訴,警方一樣不會主動進行偵辦,並移送地檢署交由檢察官起訴。
> > 您的說法,可能會使人誤以為警方會主動介入偵辦所有刑事案件,這樣您瞭解否?
> > 檢警是否主動偵辦,主要視該罪是否為「公訴罪」,與刑事或民事無關。
> 我想你也需要再看清楚一次我的文章,我所強調的是警方不會介入雙方的民事協調。
> 警方作為肇事者與受害者之間公正第三人角色,本就不應介入雙方糾紛,不知您瞭解否?
那可能得請您解釋一下您所說"有體傷涉及刑事方面的問題,警方才會介入"的意思了。
我左看右看,還是看不出來刑事與警方介入之間的關聯,有請閣下開示。
另外,體傷並非所有刑事案件的構成要件,我覺得還是說明一下的好,以免讓人誤解。
> 再者,傳統車禍所涉及之過失傷害罪的部分涉及兩個層次。
> 第一,在民國八十八年修正時增訂了第185條之4,也就是說以往過失傷害乃屬告訴乃論。
> 而刑法第185條之4增修條文之規定則屬於公訴罪,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
> 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無論知否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
> 因此本條規定賦予肇事者將傷者送醫的義務才能夠免除本條之刑罰制裁。
> 另外,還涉及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問題,在此不贅述。
> > 不知道您是沒有看懂,還是想歪了我的意思...(笑)
> > 希望您先瞭解,我在此所指的,是「認定之事實」。
> > 舉個簡單的例子好了,我因某甲涉及毀損我的車,而對他提出刑事告訴,並同時
> > 附帶請求民事賠償;若一審刑事庭判決某甲有罪,則民事庭不需就某甲是否涉及
> > 毀損再度進行調查,可直接就其應負責之程度進行判決。
> > 目前實務上多採如此認定,若您要談論法理的部分,可能要恕在下就此打住了;
> 我所談的是,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是分開兩碼子事情。
> 就算刑事庭判決肇事者有錯,其附帶提出的民事賠償也得審視車輛的毀損程度,
> 及其相關所造成受害者的衍生費用,經法官審核之後,才會做出判決。
> 並非一概予以同意。不然肇事者刑事判決有罪,都來個求償一億好了,
> 反正刑事庭已勝訴,民事庭不是也應追認?無需考量雙方之經濟程度,以及車損狀況?
> 這不是法理…這是常識。
若您還是沒看懂,您文章後推文的網友已經有些看法了,您可以參考看看。
您或許也可以再想想,何謂「認定之事實」。不多贅言了! ^^
> > 若對方連刑責都不當一回事了,您怎會建議當事人採取約束力更低的調解會呢?
> > 您的思考方式,還真令在下嘆為觀止...^^
> 高明如閣下,居然一樣建議受害者尋調解委員會解決,才令我啼笑皆非。
這就有趣了,是您認為"對方如果已經背上了十幾條前科,此種方式(以刑逼民)效用不大"
才令我覺得奇怪,若您假設對方連刑責都不當一回事了,又怎會在乎約束力更低的調解會?
我從頭到尾沒做過這樣的假設,不知道您的啼笑皆非從何而來? ^^
> 不知道像閣下這麼優秀,居然不知程序問題,就是因為雙方的財損不大,又無體傷。
> 才會循調解委員會處理,調解委員會的目的本就是針對非重大事故之民事糾紛而設立。
> 如果對方執意不出面調解,代表對方無意願息事寧人,無可奈何才因而興訟。
> 此種狀況的出現,對於未來對於民事訴訟求償,法官認定方面,有極大的幫助。
> 至少,對我而言,上調解委員會調解,是為了未來的訴訟作準備。
那太好了,照您的推斷,若對方態度如此惡劣,調解不成的機率想必很高。
那麼請問閣下,若調解不成,閣下會建議當事人如何提起訴訟,循司法方式爭取權益?
在下願洗耳恭聽! ^^
喔對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您覺得是不見得適用的老掉牙招數,可千萬別用喔! ^^
> 至於您的最後一句,我不覺得好笑。
> 不好意思,我只會把這句話當作是一種挑釁,因為我跟您不認識,也沒有必要認識。
> 而到底誰想戰?我想板友們看得很清楚。無需我多言。
我想,大家都是有眼睛腦袋的,這年頭又不是先講先贏,何必老把這些話掛在嘴邊?
倒是J兄,您既然身為版主,卻不止一次的對在下及其他版友使用如此激烈的言詞,
...您該不會是真的唯恐版上不亂吧?(倒)
路上互喵一眼就當成挑釁,大打出手,是不入流的人才會有的格調;
成熟的人,越是瞭解自己的能耐,也才越能把這些瑣事付之一笑。
與J兄及各位共勉之! ^^
> > 這樣吧,若您認為以刑逼民已經被用爛了,或是對這個案件並不適用;那您想必
> > 對本案有更為高明的訴訟技巧與策略,何不提出來與大家分享呢?
> > 如此既可對當事人提供有效的幫助,又可避免無謂的意氣之爭,豈不兩全其美?
> 我覺得如果閣下真正想要幫助受害者,何妨針對其問題加以解決。
> 針對受害者的問題,回文加以解決即可,這樣也可收兩全其美之效。
> 實無須follow我的文章,針對我所疏漏的地方窮追猛打,真不曉得到底是誰意氣之爭。
關於這部分,我是覺得J兄您的回答大致上蠻全面的,
若是我重頭再就原po的問題另開一篇,如此必會產生許多重複的部分;
因此,為節省資源,故借J兄之文,並就我所知之處進行補充。
若有冒犯,還請J兄海涵!
另外還要先跟J兄說聲抱歉,因為有一點是小弟我不能妥協的:就是錯誤的訂正。
我覺得,要提供資訊協助人解決問題,就必須對資訊的正確性負起責任;
因為對於求助的人而言,錯誤的資訊比無知還可怕。
就像是當我們在路上問路時,寧可對方直接了當跟你說不知道,
也不要很熱心的指點了半天,結果最後發現跟目的地差了十萬八千里這樣。
所以我提出我認為不正確的地方,並不是針對任何人;若是有傷到J兄的面子,
也還望J兄多多包涵,別覺得在下老是對您窮追猛打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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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在下也搞不懂這種文為什麼能談得如此激動....(茶)
或許有些人的墨片該換了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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