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olvo (LIFE FOR MYSELF )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關於過戶
時間: Wed Feb 28 01:06:19 2007

※ 引述《volvo (LIFE FOR MYSELF )》之銘言:
> 這兩天跑了 承德監理站
> 基本上是很嚴的狀態
> 我想問的是
> 現在過戶驗車 驗完車 警察要蓋章
> 但我今天去鼓改碟沒過 現場就開了一張手寫的罰單


今天收到從監理站來的e-mail

本處機車檢驗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39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車輛型式應與紀錄相符。
另交通部為杜絕任意變更車體所採取防患措施對
於車齡5年以上機車申請過戶者,依規定應實施臨
時檢驗並於檢驗時依交通部核發之照片比對車型。
經查  您所有機車經檢驗員從照片比對發現該機車之車型不符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予以判定不合格;

另依內政部警政署政策自94年4月1日起�
警方派員會同監理機關查驗機車,
有關車體型式不符而遭掣單舉發一節係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權責,本處另副請該大隊卓處函覆。

爾後  您如對公路監理業務仍有不解或建言之處,歡迎來電
28314155分機311與承辦人簡瑞興聯絡或將意見反映至本處
網站首長信箱(www.tcmvd.gov.tw),當竭誠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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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這個意思是說呢 監理站驗車人員依照型式不符 不給你通過

那開單 是屬於警察局交通大隊~~

再等交通大隊回函吧...

順便問一下 監理站內部 算是一般道路嗎~~


PS:我自己的想法是 監理站內部 並不屬於一般道路

所以不可以套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Modify: 07/02/28  2: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