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dwufei (玉鼎(沒錢玩車的新人))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釋字第535號...
時間: Mon Sep 4 07:57:55 2006
看的很含糊。
那意思是說:警察臨檢在受檢人沒有足以構成危險的行為、物品以外,
只能查明身份,即檢查行照、駕照甚至身份證而已摟?
更進一步的臨檢,如搜身、搜查車廂、或者開立有關車體的罰單都是不合法的摟?
是這樣子嗎?
※ 引述《coyote (連風都要敬畏3分)》之銘言:
>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
> 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 身分一經查明,及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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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mokokuo 推:搜查車相一定是不行的 除非他有搜索票 06/09/04
→ photoman 推:拜託,先看警察職權行使法...... 06/09/04
→ sdwufei 推:2樓啥意思?就是看的很含糊阿. 0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