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yote (連風都要敬畏3分)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關於第16、18條的對應
時間: Mon Sep  4 01:12:01 2006

嗯....
我的車也改的不小....
不過每次要開單時,我都會跟他說.....
避震器,碟盤諸如此類的部品,並無明確之法律規範
因此依法無據,你不能因為你的主觀認定他是有危險的就任意開單

跟警察爭取,就是要讓他知道你懂這些法條,其實你們去申訴
對於整個法律條文是有貢獻的...
因為有太多人觸犯這一些法令,表示這一項法令已不合時宜,必須要修改...

大多數的車友位啥都會接到這類的罰單,多數因為不了解法條的關係
而且在與警察爭取自身權益時,又說不出所以然來,所以就會被開單....
就像我說的,如果開了紅單,記得別白白去繳錢,可以申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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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不是為了不法用途....
          而是為了預防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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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coyote 59-116-37-233.dynamic.hinet.net 發表photoman :有時間的話儘量去爭訟的確是有意義的事!                06/09/04
→ scorpiokid :話說申訴我真的覺得意義不大...原開單員警自行認定     06/09/04
→ scorpiokid :會反悔撤銷的真的不多~還是上交通法庭好~但是等好久    06/09/04
→ photoman :意義不會馬上出現、不一定就在你身上、也不一定會讓      06/09/04
→ photoman :你馬上得到好處啊 :)                                   06/09/04
→ scorpiokid :請問樓上的意思是說~被申訴太多次的法條會被提出來?    06/09/04
→ scorpiokid :還是?因為感覺有些鐵齒的...總是執意要開~申訴對他們   06/09/04
→ scorpiokid :來說根本好像不痛不癢~反正到時候駁回就好Orz          06/09/04
→ CrBoy :不同意第8行...應該要看狀況...(例外:闖紅燈, 超速)        0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