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yote (連風都要敬畏3分)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釋字第535號...
時間: Mon Sep 4 00:57:53 2006
釋字第535號〈2001/12/14〉
解釋要旨:
警察之臨檢制度,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
應通盤檢討之並賦予受臨檢人權利救濟之機會。
解釋文:
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
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
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
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明確規範,發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
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之對受檢人
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及應任
其離去,不得稽延。
印一張放在車上,好用的勒......
除了這個以外,我都會要求他們開立"臨檢証明單"
還有我的手機內也會有,高雄市督察室的電話跟警政署督察室的電話....
只要值勤的員警態度惡劣,我就會請他的長官觀照他一下....
我遇到臨檢,我向來只問員警:你們帶隊官在不在。不管他願不願意請帶隊官過來
只要他執意臨檢我而且態度不佳,我就會跟他說基於什麼理由對我實施臨檢...
他再多哩八縮,我就會再補一句,要不要我搬法條出來,告訴你你已經違反憲法的人身
自由權。接著要求開立"臨檢証明單"再給他檢查,事後再跟他的主管機關申訴..
到目前為止都只有我刁警察,只不過在現場別用吵架的口氣跟警員理論...
我一直記得法律課程的教授說的一句話
"法律不是用來保護好人的,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
自身的權益必須自行去捍衛,要不要用就看各位車友了。
--
使用在好的裝備....
如果騎乘的的習慣不改變....
結果還是一樣的.....
--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 Author: coyote 從 59-116-37-233.dynamic.hinet.net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