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oshida (未來 一直來一直來)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超速照相未設警告標誌是合法的嗎?
時間: Tue Jul 18 17:29:29 2006


※ 引述《comanche (......)》之銘言:
> ※ 引述《yoshida (未來 一直來一直來)》之銘言:
> > 之前有聽說超速照相之前一定都要設立警告標誌(前有測速照相,請減速慢行),
> > 那是不是代表警察不能夠用移動式的測速照相去照?
> > 我問監理處的人員他們都說沒這條法令,但我記得有規定要設立警告標誌
> > 如果是被移動式的測速照相拍到,有辦法申訴嗎?
> 新規定(95/7/1實施)是要求一般道路於100公尺處設立標誌 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於300公尺處
> 針對此點來看 移動式測速照相一般是配合使用"移動式測速警告標誌"使用
> 或是於常架設移動測速照相路段設立"常有測速照相"標誌警告(常見於市民大道等路段)
> 實際架設移動測速時則於此類警告標誌後100公尺處
> 所以並不表示這種需設立警告標誌之規定實施後 警方就不能用移動式測速照相
> 法規節錄如下
>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
>   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
>   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
>   標示之。

  我想我如果去申訴他會不會要我舉證說他沒有擺警告標誌?
  按常理來講,我去申訴說他們沒有擺警告標誌,他們應該要舉證給我看,
  把當時警察在取締測速時的"移動式測速警告標誌"的照片拿給我看,
  讓民眾信服,不然一般民眾怎麼可能在騎車的時候知道那邊會被照,
  然後事先去拍照或錄影舉證?

  只是,說了那麼多,我是在六月多被照的,新法應該無法適用了。。。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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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yoshida 218-174-147-180.dynamic.hinet.net 發表photoman :所以說問題永遠出在舉證規則....                        06/07/18
→ magicapo :這個好像之前就實施了? 我看過警察 舉 前有測速照相      0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