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manche (......)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超速照相未設警告標誌是合法的嗎?
時間: Tue Jul 18 01:46:41 2006

※ 引述《yoshida (未來 一直來一直來)》之銘言:
> 之前有聽說超速照相之前一定都要設立警告標誌(前有測速照相,請減速慢行),
> 那是不是代表警察不能夠用移動式的測速照相去照?
> 我問監理處的人員他們都說沒這條法令,但我記得有規定要設立警告標誌
> 如果是被移動式的測速照相拍到,有辦法申訴嗎?
新規定(95/7/1實施)是要求一般道路於100公尺處設立標誌 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於300公尺處
針對此點來看 移動式測速照相一般是配合使用"移動式測速警告標誌"使用
或是於常架設移動測速照相路段設立"常有測速照相"標誌警告(常見於市民大道等路段)
實際架設移動測速時則於此類警告標誌後100公尺處
所以並不表示這種需設立警告標誌之規定實施後 警方就不能用移動式測速照相
法規節錄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
  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
  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
  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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