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我討厭蠢材)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超速照相未設警告標誌是合法的嗎?
時間: Tue Jul 18 22:54:53 2006

> → magicapo :這個好像之前就實施了? 我看過警察 舉 前有測速照相      06/07/18


        的確是最新版本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才有這些規定。



舊版第七之二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
  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
      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
      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其他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者。
  前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
  之資料,查明汽車所有人姓名或名稱、住址後,製單舉
  發處罰之。
  第一項第六款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得委託民間辦
  理。



新版第七之二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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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規定會造成什麼影響,值得觀察。

      多謝comanche兄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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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photoman 61-231-9-233.dynamic.hinet.net 發表
  Modify: 06/07/18 22:55:24 Hotem :寄你違規照片時還要附警告牌示的照片 舉發過程才合法        0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