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The Cavalier of Hope)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差一點騎車撞死兩個人
時間: Wed Mar 15 20:07:51 2006
> 像這種情況
> 跟法律中的「信賴保護原則」相關
> 所謂信賴
> 指的是當今天某甲做某種行為
> 他相信某乙(有「可能」成為被害人者)會做出對應的行為以避免結果發生
> 就像今天原PO綠燈時騎車過路口
********
> 以免被原PO撞到
> 現在我有個問題想問大家
> 這是我之前在報紙上看過的實際個案
> 今天有輛車超速
> 撞死了闖紅燈的民眾
> 這種事件的責任歸屬該如何判定?
> 原案似乎是判司機錯
> 報紙的評論就罵法官根本沒顧及信賴保護原則.........
> 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侵權行為用到信賴保護這個概念...沒研究過不予置評。
不過手邊的傳統教科書不會這樣談,
我也覺得這是典型的「過失∕注意義務」問題,
不一定要引進更多著專有名詞才能談。
很常見的說法就是,違背注意義務就是過失。
不過有待解釋的是,什麼狀況下應負什麼程度的注意義務。
如果注意義務被界定的越高,被認為是過失行為的範圍當然越廣,反之則否。
所以民法有時會明文規定什麼情境下相關者負哪種程度的注意義務,有時沒有
明文規定,必須靠法律社群自己討論、補充。
在何種情況下應責以當事人何種程度的注意義務,是可以討論到死的問題 XD
(這可以涉及到經濟分析等相關領域,絕不是靠文字演繹就能有良好說明)
我不知道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方面,是不是已經有毫無爭議的見解去定義駕駛
人的注意義務程度(有研究的人可以跟大家介紹一下!)。
不過可以想像的是,就交通工具的高風險性特徵而言,要求在此負高度的注意
義務是可行的。不過所謂高度,用白話來講,也不過就是「要跟一個理性謹慎
的第三人一樣注意」而已。如果已經達到這個程度的注意,就沒有過失,當然
就沒有侵權行為。
另外一點就是,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通常都被「推定」有過失。也就是違規者
如果無法自證無過失,就當作過失處理。
所以常見的爭議案件,就是在有沒有過失上打轉吧。不過這個判斷一定要以足
夠的事實重建為前提,只靠文字報導,通常很難判斷。
不過可以舉例來區別一些情況:
例如我在遵守一切交通規則的情況下行駛在路上,路邊突然衝出行人,我閃避
不及撞上。換做任何理性謹慎的一般人(而非超人)碰到這個狀況,亦無法避
免,那麼我已經盡了注意義務,無過失。
反之,我漫不經心的開車逛大街,沒注意到遠處有行人闖紅燈,硬生生的撞上
去。如果換做任何理性謹慎者一定早就注意到了,那這當然是一個過失行為(
即使對方同樣有過失亦然。對方有沒有過失和我有沒有過失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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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很粗糙的介紹,還有很多問題沒提到,看看就好-_-"。
歡迎有研究的人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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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i 推:事實上現場的狀況可以重建多少才是重點 06/03/15
→ photoman 推:沒錯!!!所以我覺得國家資源應該投入更多在這部份 06/03/15
→ photoman 推:沒有現場資訊,學說吵翻天也沒屁用 ( ̄▽ ̄#)﹏﹏ 0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