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愛凹螺絲)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交通部的「初步」回函
時間: Tue May 10 12:48:09 2005
陳情回函以正式公文封寄到,
拿在手上薄薄的沒份量,感覺起來相當不妙。
拆開來看看內容,非常好,公文只是告訴我一件事:
這個陳情由路政司轉交公路總局處理。
我循線由路政司問到公路總局承辦人員的電話,
一通電話打去,接電話的人說這又轉給另一個人辦了,
幫我轉接給裁罰課的承辦人員(本來是牌照檢驗課),
最後我終於找到現在的承辦人員。
------------以上的情況像不像行政機關踢皮球大家可以自己判斷-------------------
當然,正式的回覆還沒做出來,我只是先用電話和承辦人員溝通而已。
據說他也是剛拿到我的東西,大致看過(事後言談中發現,他看的還真
大致-_-),於是我們展開月30分鐘的談話。
1.一開始如慣例,要先應付常見的虛晃一招。我只能說這就是他還沒仔
細看過東西的證明了,因為陳情書一大半都是在破解虛晃一招 -_-
2.其他模糊焦點的部分不說(何謂模糊焦點?就是把行政機關的解釋義
務和執行人員會不會認真執法混為一談、把原則性規定和規定不明當
成同一件事),大致可以得出目前交通部的態度如下:
(1)擴張改裝規範的解釋和執法,作為取締贓車的手段,並不是交通
部方面的建議。至少無論就公務員個人態度和解釋所持的理由來
看都是這樣。這裡涉及另一個問題:內政部警政署處理交通稽查
的執行,和交通部似又溝通不良,只能說我們要面對起來更棘手
。警政署那邊的問題,有機會另由他文說明。
(2)承認實務運作上根本沒有變更登記管道,不過又說,法規沒禁止
。我是直接回他你們只是變相禁止而已,沒有相關程序因而必受
處罰,和禁止有什麼兩樣?話題因此轉向驗車標準問題,因為變
更登記程序必經過驗車,而驗車標準,依據他們的說法,還真是
可愛美麗又大方的「全車原廠」。
(3)在討論全車原廠的問題時,他們並沒有以「查贓」為理由,只是
強調安全性問題。比起警政署,這樣的思維算是合理多了。不過
遺憾的是,他們對安全性的認定不只是紙上談兵,甚至是空想。
不同改裝程度所造成的危險性,目前並無實證資料足以顯示,而
且交通部對於「安全」做了無限上綱的的「想像」,顯然忽略了
這裡同時牽涉基本權和比例原則問題,相當糟糕。
例如,他們認為防撞桿也是不安全的!!!!!!!!!!!!!!!!!!!!!
(相關問題有興趣可以再討論)
(4)現在的確已經委託學術機構,對相關問題進行評估。
--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 Author: photoman 從 218-160-179-147.dynamic.hinet.net 發表
╰╮ Modify: 05/05/10 12:4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