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愛凹螺絲)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交通部的「初步」回函
時間: Tue May 10 12:48:09 2005



            陳情回函以正式公文封寄到,
            拿在手上薄薄的沒份量,感覺起來相當不妙。

            拆開來看看內容,非常好,公文只是告訴我一件事:
            這個陳情由路政司轉交公路總局處理。


            我循線由路政司問到公路總局承辦人員的電話,
            一通電話打去,接電話的人說這又轉給另一個人辦了,
            幫我轉接給裁罰課的承辦人員(本來是牌照檢驗課),
            最後我終於找到現在的承辦人員。

------------以上的情況像不像行政機關踢皮球大家可以自己判斷-------------------

            當然,正式的回覆還沒做出來,我只是先用電話和承辦人員溝通而已。
            據說他也是剛拿到我的東西,大致看過(事後言談中發現,他看的還真
            大致-_-),於是我們展開月30分鐘的談話。

            1.一開始如慣例,要先應付常見的虛晃一招。我只能說這就是他還沒仔
              細看過東西的證明了,因為陳情書一大半都是在破解虛晃一招 -_-

            2.其他模糊焦點的部分不說(何謂模糊焦點?就是把行政機關的解釋義
              務和執行人員會不會認真執法混為一談、把原則性規定和規定不明當
              成同一件事),大致可以得出目前交通部的態度如下:

              (1)擴張改裝規範的解釋和執法,作為取締贓車的手段,並不是交通
                   部方面的建議。至少無論就公務員個人態度和解釋所持的理由來
                   看都是這樣。這裡涉及另一個問題:內政部警政署處理交通稽查
                   的執行,和交通部似又溝通不良,只能說我們要面對起來更棘手
                   。警政署那邊的問題,有機會另由他文說明。

              (2)承認實務運作上根本沒有變更登記管道,不過又說,法規沒禁止
                   。我是直接回他你們只是變相禁止而已,沒有相關程序因而必受
                   處罰,和禁止有什麼兩樣?話題因此轉向驗車標準問題,因為變
                   更登記程序必經過驗車,而驗車標準,依據他們的說法,還真是
                   可愛美麗又大方的「全車原廠」。

              (3)在討論全車原廠的問題時,他們並沒有以「查贓」為理由,只是
                   強調安全性問題。比起警政署,這樣的思維算是合理多了。不過
                   遺憾的是,他們對安全性的認定不只是紙上談兵,甚至是空想。
                   不同改裝程度所造成的危險性,目前並無實證資料足以顯示,而
                   且交通部對於「安全」做了無限上綱的的「想像」,顯然忽略了
                   這裡同時牽涉基本權和比例原則問題,相當糟糕。

                   例如,他們認為防撞桿也是不安全的!!!!!!!!!!!!!!!!!!!!!
                   (相關問題有興趣可以再討論)

              (4)現在的確已經委託學術機構,對相關問題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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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photoman 218-160-179-147.dynamic.hinet.net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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