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光子炮)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汽機車排氣檢測資料統整(續)
時間: Wed Nov 10 22:21:47 2004
關於上文所列舉的規定,更詳細的處罰規定在
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裡
第三條:
「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其罰鍰額度如下:
一 機器腳踏車:
(一) 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二)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未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者,處新臺幣
二千元。
(三)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
幣一千五百元。
二 機器腳踏車以外之汽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
第四條:
「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逾通知期限未至指定地點
接受檢驗者,其罰鍰額度如下:
一 機器腳踏車處新臺幣三千元。
二 小型車處新臺幣一萬元。
三 大型車處新臺幣六萬元。 」
第五條:
「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經檢驗
不符合排放標準者,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二條及第
五條規定處罰。 」
這邊提到的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是這樣
第二條:
「汽車及船舶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汽車:
(一)機器腳踏車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二)小型車每次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三)大型車每次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條文後半已略) 」
第五條: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依下列規定處
罰:
一、排放氣狀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
(一)排放氣狀污染物中僅有一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依下限標準處罰
之。
(二)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但未皆超過排放標準一
.五倍者,依下限標準二倍處罰之。
(三)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且均超過排放標準一.
五倍者,依上限標準處罰之。
二、排放粒狀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
(一)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
者,依下限標準處罰之。
(二)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而未超過排放標準
二倍者,依下限標準二倍處罰之。
(三)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依上限標準處罰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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