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光子炮)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汽機車排氣檢測資料統整(請大家增補)
時間: Wed Nov 10 22:15:04 2004


      相關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
                 率及期限〉、〈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常見的汽機車排放檢測和相關處罰,授權基礎主要是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
    「使用中之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四條排
      放標準之車輛,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
      不合格者,得禁止其換發行車執照。
      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
      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撤銷、廢止、查核及停止檢驗等應遵行事項
      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 (機) 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
      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
      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
      關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二條:
    「使用中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經主管機關之檢查人員目測、目視或遙測
      不符合第三十四條排放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遙測篩選標準者,應於
      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
      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檢舉及獎勵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
      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
      、使用之油燃料品質,並命提供有關資料。
      依前項規定命提供資料時,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
      對於前二項之檢查、鑑定及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公私場所應具備便於實施第一項檢查及鑑定之設施;其規格,由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

                         ----以下是處罰金額----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七條:
    「未依第四十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
      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
      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情節重大者,命其停止檢驗業務,並得廢止其認可證。」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八條:
    「不依第四十二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處汽車使用人或
      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九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檢查、鑑定或命令或未依第四十
      三條第四項具備設施者,處公私場所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
      鍰;處交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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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XX的繁瑣對不對?不過還沒完,重點在下一篇-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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