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光子炮)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汽機車排氣檢測資料統整(再續)
時間: Wed Nov 10 23:14:01 2004


       最後一個重點是,哪種車、一年該檢測幾次?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區域、頻率及期
       限這個法規命令有88年和93年兩個版本,93年版本94年才會生效,
       所以現行有效的是88年版本,我兩個都轉貼,大家可以注意一下。

       88年版

       一、 主旨:公告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區域、頻率
                  及期限。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區域: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
                      市、台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南
                      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
                      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等二十三縣市。
                  二、實施頻率:凡設籍於前述區域且使用滿一年以上之機器腳踏車
                      應每年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乙次。
                  三、檢驗期限:前述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所有人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
                      發照月份至次月份間實施檢驗。
                  四、本署八十四年十二月七日環署空字第六一四九四號公告、八十
                      五年九月十七日環署空字第五四二九六號公告及八十六年九月
                      二十六日環署空字第五八四八七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93年版

       一、 主旨:公告「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
                 域、頻率及期限」。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實施對象:凡於實施區域內設籍且使用滿三年以上之機器腳踏
                      車。
                  二、實施區域: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
                      市、台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南
                      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
                      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等二直轄市及二十
                      二縣市。
                  三、實施頻率:每年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乙次。
                  四、檢驗期限:前述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所有人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
                      發照月份至次月份間實施檢驗。
                  五、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六、本署九十二年六月十日環署空字第0920041459號公
                      告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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