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omotw (文化雞鹽 山豬) 看板: Accident
標題: Re: 出車禍後的情形
時間: 東吳機研站 Thu Mar 20 16:57:20 2003
※ 引述《nofeel (不知道加啥油啦)》之銘言:
: ※ 引述《photoman (有魔頭才像佛頭!)》之銘言:
: : 先試著去法院聲請調解!
: : 怎麼做法院會有人讓你問的。
: : 別拖了。快去!
: 我想請問一下阿
: 我今天去警察局跟條子伯伯要當初做筆錄時 那個人的地址
: 結果他說 都過了那麼久了(去年8/30到今天) 你跟我要 有什麼用
: 而且你也不知道當初幫你做筆錄的警察是誰 我怎麼幫你找
: 而且已經超過6個月時間了 他不理你也可以 你也沒辦法告他了
: ㄜ 當場傻眼 因為條子的口氣超差 高高在上滴咧 -.-
: 而且我當時送到醫院 我自己都快流血過多昏迷了 還記得是哪個條子幫我做筆錄的喔 -.-
: 還有一點
: 我真的不能告他了嗎??
: 條子說過了六個月 所以不能了 要告也告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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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對這方面比較了解的人 是真的嗎 該怎麼辦阿 ~_~
: 那刑事民事責任是怎麼樣阿??==>條子說這根本沒有刑事和民事責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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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拜託大家嚕 謝謝~
條子的法律素養還真差,根本就是誤導你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很遺憾的,在超過六個月的時效之後,對方已不用負刑事責任了
但並不表示對方不用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只要還沒過兩年,你都可以向對方要求民事賠償
只是警察不介入民事糾紛,要取得對方資料可能要多費點心...
當初條子處理事故的時候沒有發給你一張藍色的事故處理表嗎?
我記得那張上就有對方的地址了,找找吧
至於對方至今尚未和你和解
我想調解委員會也不用去了
直接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吧
在開民事庭之前會先開調解庭
目的雖然和調解委員會一樣希望你們和解
但至少法官的水準比起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委員要高的多
若是當庭調解成功自是上上大吉(像我今天就是這樣,兩萬五現金到手^^y)
還可以拿回當初所繳交裁判費之一半
若否,整個民事訴訟仍是繼續進行
如果要省錢的話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調解啦...
雖不必繳裁判費,但還是要繳郵票錢
而且若不幸調解不成立
還要口頭向調解法官聲明:即為訴訟之辯論
並補繳裁判費再等待法院調查證據
個人以為較麻煩...
不論是民事訴訟或是聲請調解
通知書都是由法院發出的
對對方應該較具〝震撼力〞^^,也提高了和解成功的可能...
附帶一點,如果你覺得對方要賠你的錢在十萬以下的話
民事訴訟方面可以提起〝民事小額訴訟程序〞
這樣訴狀可以不用寫得那麼累...
祝你早日解決此事喔^^
我今天就把民事部分解決了,心情超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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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考慮雖然民事賠償的錢雖已經拿到了
刑事部分還是不撤訴...畢竟撞我的是小黃啊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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