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anison (我咬了瘋狗XD) 站內: water
標題: Re: 剛看到報紙
時間: Sat Feb 2 21:39:04 2008
※ 引述《adaplant (單騎闖天涯)》之銘言:
> ※ 引述《janison (我咬了瘋狗XD)》之銘言:
> 唔 終於回到原點了.
> 既然已經討論到這裡,
> 那我只好拿出扭轉觀點的方式.
> 不以處罰而以遏阻違規為主要目的的話,
> 警察拍照, 不明顯, 只要沒有偽裝起來,
> 或是用掩體、車輛之類的遮蔽, 這樣算不算偷拍呢?
> (這疑問句偏離了我原來想講的)
這點問的好
偷拍是一般人的用詞 實際上是警察未依法定方式取締
最明顯的 就是道路的固定測速照相前會有測速照相黃色警告牌
同樣的 某些路段亦會出現"常有測速照相"的黃色警告牌
以這部分來討論 就我以為
若已有明顯警告標示 則警察執行測速照相勤務時
若是躲於掩體之後 尚屬合理範圍
但仍須依規定 著制服 車輛亦需有明顯警方勤務車輛的識別
故若將車輛偽裝起來 仍有瑕疵之疑慮
但警察執行勤務 若無警告標示 甚而將車輛偽裝 或不著制服
上述狀況 不待多述
> 不討論上面這樣是否為偷拍,
> 如果"偷拍"到已經讓人上路就知道: "啊~ 警察都會躲起來偷拍啦!"
> 上路的人已經都知道這樣的事實,
> 而還是常常放過自己、覺得苟且一下也無妨,
> 若當"警察都偷拍"已經成為既定的習慣俗成,
嗯 我的回文你沒看完....
有一個審查的重點 比例原則 就是要禁止大砲打小鳥
在取締照相時能讓人民清楚辨識有取締違規就可達成目的
那就不能使用讓人民無法清楚辨識的取締方式
法律的判斷與法律的執行 都必符合法安定性
所謂的安定 是指讓人民不因法律而擔心自身受侵害
縱使人民已有警察會偷拍的觀念
但這種想法是建立在人民對於執法方式的不安感上
應該避免
> 已經知道這樣既定事實, 是否有遏止的意味?
> 在輕易放過自己而在路上違規的當下, 有沒有那份擔當呢?
> 哎, 老實說, 我對那些文字很多、
> 條例清楚但讓人難以清楚辨識又雜如牛毛的法條,
> 相當不以為然. 所以我只是個不懂法條也無法學素養的一般人.
> 對你的討論, 還是覺得那像是在玩很難的猜字遊戲, 很累.
法律許多基礎概念 需要長時間培養 所以你會覺得無法接受一些思維
就像"應注意而未注意" 一般人無法懂這句話在說啥
正如我不懂化學 你列舉 2H + O =H2O
我可能只會想到這是水的化學式 卻無法理解何謂氫鍵 共價鍵又是啥東西
而不懂氫跟氧為何會結合成為水一樣
老師交代 法律人就得使用法律用語....此乃為國考的練習
加上課本都是法律標準用語與語法 所以我寫出來的東西或許會讓你閱讀吃力
但法律的原則 不是鑽研字句 而就事實詳加分析
判斷構成要件是否符合 法律內涵所要考量 排除法律的例外 才能得出結論
就跟數學的邏輯 A imply B 包攝 函攝 甚至De Morgan's law都會用到
要有嚴謹的論證 才能構成法律的討論
> 雖然我不是很有錢,
> 但還不到缺錢的程度就是了...
> 檢舉獎金不拿無所謂 :3
> 拍這些違規、在路上度濫這些人,
> 單純只是我憤世忌俗的表現罷了 :3
憤世嫉俗不會讓自己身活更好 也不會讓社會進步
與騎單純心理度爛 不如讓違規者付出其社會義務 豈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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