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我討厭蠢材) 站內: water
標題: Re: 那個...
時間: Thu Aug  3 21:01:38 2006

※ 引述《plentyx (一路向北)》之銘言:
> ※ 引述《photoman (我討厭蠢材)》之銘言:
> >         他要問的應該是「公訴罪」這個詞被錯用的由來,
> >         你有沒有簡單說法啊 -_-a
>           要來說古了嗎..=_=...

      我想到一個簡單說法了!
      不過這是憑久遠殘缺的記憶,有錯的話在幫我改吧~_~

      起訴,就是讓案件繫屬於法院的方式。

      起訴有兩種:1.公訴,由檢察官起訴。
                  2.自訴,由得提起自訴之人(這另有規定,最常見的是犯罪被害人)
                    起訴。

      會讓人混淆的就是「告訴」。告訴並不屬於任何一種起訴,和公訴自訴根本是不同
      層次的東西。所謂告訴只是「告訴權人(最常見的也是犯罪被害人)向追訴機關表
      達希望犯罪行為人遭受司法追訴的意思」,光是告訴行為不會自動變成起訴。
      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若未提告訴,那檢察官可以偵查但無法起訴,
      起訴了法官也不能進行實體判決。(反正結果就是不能判啦)
      如果非告訴乃論之罪,有沒有告訴都不影響起訴。

      簡單說就是這樣。

      文字上告訴很容易被拿來和公訴對比,所以告訴乃論的對反就被誤解為公訴。



      這不是高深學問,完全是法律定的爛!
      我深感羞恥,所以盡力解說一下,彌補法律人的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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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鱉三洨!!
       我可是小朋友耶 那些藥連大象都能拉到脫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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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photoman 61-228-242-194.dynamic.hinet.net 發表
  Modify: 06/08/03 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