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lentyx (一路向北) 站內: water
標題: Re: 那個...
時間: Thu Aug  3 20:52:36 2006

※ 引述《photoman (我討厭蠢材)》之銘言:
> ※ 引述《plentyx (一路向北)》之銘言:
> >       恩..
> >    正常的小六法裡面找的到公訴罪這三個字
> >       我就剁老二~~
>         他要問的應該是「公訴罪」這個詞被錯用的由來,
>         你有沒有簡單說法啊 -_-a
被用錯的由來

最剛開始無非是因為小六法上面都只有提到告訴乃論之罪

從來沒有說到非告訴乃論之罪這個字眼

而恰巧有所謂的公訴跟自訴

公訴無非就是檢察官得知..告訴..xxxxoo...之後要主動偵查

然後blablabla有犯罪嫌疑的話就要提出公訴

所以就會有人認為有公訴罪這種的東西

就因為如此

而小六法上面沒有出現過非告訴乃論之罪這個字眼..

所以就產生一種誤解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


如果還是不清楚..

那就只好請佛頭大來說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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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plentyx 219-68-72-30.adsl.dynamic.giga.net.tw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