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The Cavalier of Hope) 站內: water
標題: Re: 又來了
時間: Sat Dec 24 18:19:02 2005
※ 引述《RLO (absolute freedom)》之銘言:
> ※ 引述《loner (孤獨的騎士~孤寂)》之銘言:
> > 新聞畫面是一隻大鳥被吊上車
> > bmw大鳥也被扣..
> > 一開始我以為那是天冷街上說
> > 一樣的小路...還蠻像的
> 執法者可以不懂法令?
********
> 上次我就電過一個警察
> 我叫他背出我闖紅燈的法規 + 金額
> 他居然吱吱嗚嗚半天的背不出來
> 然後罰單還在那邊塗塗改改
> 林北一整個不爽跟他要了警員編號就想打去警局問局長這傢伙是不是第一天上班
> 還想要我簽名........... 我叫他自己撕了比較快
沒錯,不用精通但是不能不懂!
話說,臨時牌過期不能沒入車輛才是,
把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十二條第四款的法律效果合起來看就很清楚,
甚至不需要多餘解釋。
直接沒入車輛的要件很清楚,我不明白警員為什麼敢這樣濫用,
更不理解這竟然不會受到懲處?
臨時牌逾期繼續騎是違規,一點問題都沒有。
不過警察進行超出法律授權的扣押行為,
有故意的話就是刑事犯罪,沒故意的話也能國賠。
第十二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
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
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者。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
四、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八、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者。
九、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仍行駛者。
十、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
前項第二款、第十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
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第七款之牌照、號牌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車輛當場移
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第十五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
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
仍使用者。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者。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者。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者。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
而行駛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
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
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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