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lentyx (珠淚顫動..倚琴泣紅) 站內: water
標題: Re: 好厲害的機器呀
時間: Tue Nov  1 18:30:55 2005

※ 引述《negro (馬的自以為)》之銘言:
> ※ 引述《photoman (復興air max!)》之銘言:
> >             有時是會出現一些荒謬......
> >             如果有人專靠這些衡平法(例如台灣的消保法)的漏洞來噱錢,
> >             我一點也不會訝異 ˋ(°▽ ° )ˋ( ° ▽°)
> >             不過這個時候整個民法體系蘊含的原則就可以動用了,
> >             這個看法官功力了....
>   這些荒謬很多時候在日常生活之中變成是理所當然的
>   我很非常相當無法適應這個...  __| ̄|○

簡單的來說...
廠商是處於一種優勢的地位.
而消費者是處於劣勢的地位
當消費者這種弱勢族群(相對於企業來說)要對抗強勢的企業是相當的困難

而且在舉證方面..
要一個消費者怎麼能夠舉證證明說因為xx企業的疏失導致我的損失~
這對一個消費者來說是相當的困難
所以再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的時候就有考量到這一點
可以說將舉證的責任倒置在企業那一方

就像是你家的電視爆炸炸傷你了或是把你家燒掉了
當你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提出訴訟的時候
就算是企業舉證說他們沒有過失..
可是還是要賠錢~~只不過能夠減輕賠償罷了

其實在一些先進的歐美國家或者是日本都有類似這種的立法存在
台灣的消保法也都只是抄回來的而已~~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
消保法就是為了保護我們這種弱勢的消費者族群
所以在立法上對消費者而言是有相當大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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