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ackjet (說好要騎G8十萬公里的) 站內: TeamAslant
標題: Re: [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新修正)
時間: Thu Mar 30 08:42:49 2006

※ 引述《Evolution (努力~~努力~!)》之銘言:
> > 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
>                       ^^^^
>               請問黑大~那我車美規的~引擎這點怎辦?
> >      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
> >      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二千四
> >      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引擎號碼不同,那就是要開罰
法理上就是所謂AB車,實務上真的被扣車去銷毀的,大概不多吧? XD

如果是跟原廠訂購新品引擎,按照法條規定是要報備申請[預備引擎使用證]
(誰真的去辦過這張東西?)

有太多事項,是法有明定,而警員沒有去執行。
就連輪圈從14吋換成15吋,安全規則也明定要向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這樣說老總懂了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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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Blackjet s242.tpa.edu.tw 發表Evolution :但是我沒有引擎號碼哩...我只有車身號碼~               06/03/30
→ Evolution :我是不是只要車身號碼和行照一樣就可以了?              06/03/30
→ laluku :都沒引擎號碼了..只能看車身號碼吧~~                      06/03/30
→ Blackjet :...沒懂喔!  號碼不能少啦~但是誰會管你這個了?XD        0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