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ackjet (說好要騎G8十萬公里的) 站內: TeamAslant
標題: Re: [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新修正)
時間: Thu Mar 30 08:42:49 2006
※ 引述《Evolution (努力~~努力~!)》之銘言:
> > 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
> ^^^^
> 請問黑大~那我車美規的~引擎這點怎辦?
> > 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
> > 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二千四
> > 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引擎號碼不同,那就是要開罰
法理上就是所謂AB車,實務上真的被扣車去銷毀的,大概不多吧? XD
如果是跟原廠訂購新品引擎,按照法條規定是要報備申請[預備引擎使用證]
(誰真的去辦過這張東西?)
有太多事項,是法有明定,而警員沒有去執行。
就連輪圈從14吋換成15吋,安全規則也明定要向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這樣說老總懂了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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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volution 推:但是我沒有引擎號碼哩...我只有車身號碼~ 06/03/30
→ Evolution 推:我是不是只要車身號碼和行照一樣就可以了? 06/03/30
→ laluku 推:都沒引擎號碼了..只能看車身號碼吧~~ 06/03/30
→ Blackjet 推:...沒懂喔! 號碼不能少啦~但是誰會管你這個了?XD 0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