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imo (整車整車....) 站內: Talk
標題: Re: 有關強制險(對方往生 我無投保)
時間: 2010/11/16 Tue 15:08:44

※ 引述《lata (加98的日子...end)》之銘言:
在七月時 我過路口被撞
後來對方往生
刑事上 檢察官認為錯不在我 以不起訴處份

後來對方家屬向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 申請補償
往生補償160萬

但因我的車無投保強制險 所以基金會要我付這筆錢


在公文寄到我家後 上網查了些資料
似乎我沒得選
但我想再問問懂法律的各位
是否有轉寰的餘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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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lata 119.77.247.155 發表Photobiotic :應該是沒有,強制險本身就是無過失主義。特別補償金   10/11/15
→ Photobiotic :就是保障此種情況。建議跟基金會協調分期。           10/11/15
→ flamedevil :no good                                             10/11/15
→ simo :抱歉  有不同看法  強制險的無過失應該是針對是否補償        10/11/15
→ simo :而樓主若是無過失而無損害賠償責任   應該也不用給付         10/11/15
→ simo :畢竟特別補償基金也是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已            10/11/15
→ oldman3 :我有問了產險的理賠人員                                 10/11/16
→ oldman3 :你可試著拿法院的無過失判決 跟基金會的人談價錢          10/11/16
→ oldman3 :就是殺價啦!  基金會買不買法院的帳也不知道 他們獨立組織 10/11/16
→ Somiya0123 :一定要盡力爭取,不然哪有這種的,別人不要命還要      10/11/16
→ Somiya0123 :你賠人家~"~,根本就是恐龍                           10/11/16
→ Photobiotic :強制險法第七條可以看一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有無  10/11/16
→ Photobiotic :過失"。且依實務見解也是無解。                      10/11/16
→ simo :強汽險法第7條是指請求權人得請求保險給付或補償             10/11/16
→ simo :不表示縱使無過失補償基金也可以要求未投保車主負擔吧        10/11/16
→ Photobiotic :40條+42條應足以說明~                               10/11/1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
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由該條文意旨可知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者為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是以若樓主並無過失*  自亦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特別補償基金又何來損害賠償請求權可得代位?

類似見解請參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209號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6 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雖意在保障交通事故被害人得以獲得補償
所以縱使他方無過失被害人仍可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但若他方就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
特別補償基金自不得將此部分補償轉嫁於他方
否則有失事理之衡
換句話說
無過失補償制度的設計是政策的社會安全措施
無論是透過保險制度或特別補償基金制度保障被害人
亦應由政府負擔而不該因此因此加重無過失他方之責任
同時也沒有破壞民事侵權行為體系將交通事件侵權行為提升至無過失責任之含義

以上個人見解  還請討論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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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simo 163.29.130.55 發表ilovekr :有一說的見解是,雖無過失應由政府負擔,但由於加害人並未投 10/11/16
→ ilovekr :保(加害人係相對於受損害之人,並不一定有過失),致使受害人 10/11/16
→ ilovekr :必須由補償金求償,故強制險理賠請求權受有損害,補償金代位 10/11/16
→ ilovekr :請求權的請求權是強制險請求權                           10/11/16
→ ilovekr :我個人不是很同意這樣的說法,理由跟本文差不多,另由保險學 10/11/16
→ ilovekr :的觀點,這樣會增加很高的道德風險                        10/11/16
→ Blackjet :樓上所言.正是目前實務上的多數見解..未投保致請求權受損 10/11/16
→ ilovekr :問題是這樣會造成有投保無過失不用賠,無投保無過失卻要全  10/11/16
→ ilovekr :額負擔的問題,用不是很專業的法律術語形容,就像變相的行政 10/11/16
→ ilovekr :罰鍰(未投保的罰鍰)                                     10/11/16
→ simo :感謝各位大大的指教   不知道能否提供相關見解的判決供參考? 10/11/16
→ simo :小弟找不太到orz   想研究一下推論過程                      10/11/16
→ ilovekr :其實不難想像,若參考下文,強制險係保障事故受傷者最低權益 10/11/16
→ ilovekr :問題可能就出在強制險到底是怎麼設計的...                10/11/16
→ Blackjet :建議ilovekr這樣想.這不是行政罰鍰.這是違法行為(未投保) 10/11/16
→ Blackjet :所導致的特補基金會行使之代位求償                      10/11/16
→ Blackjet :事故無過失僅是無過失.行車未投保已經是違法行為了..     10/11/16
→ Blackjet :行車未投保..與他人發生事故.難道就不侵犯他人之最低權益 10/11/16

突然想到我是作者可以改文不用推文XD
小弟的見解是這樣
關於未投保的行政罰鍰既然已經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有所規定
顯見立法之初即認為未投保之行為應該透過行政罰解決
而不是變相的透過民事賠償制裁
同時換個角度想
所謂未投保而侵害他人最低權益
但是縱使未投保被害人亦能藉由特別補償基金獲得補償
實質上所獲得的補償與有投保無異(皆在法定額度內請求)
那麼這個所謂強制險理賠請求權受有損害的損害究竟是指什麼呢
也就是說就被害人的角度來看  實際上並沒有遭受任何損害
那特別補償基金又應該如何代位?
又既然強制險未投保應該透過行政罰鍰處罰
而不是將所有駕駛人視為已投保再向駕駛人強制收取保險費這種制度設計
則必定會產生未投保的車輛
而制度的設計上也由特別補償基金負責
是以究竟被害人對於加害人有投保強制險能否有期待也是個問題

若是認為受損害的人是特別補償基金
(亦即認為特別補償基金係基於獨立請求權請求 雖然與條文文義不合orz)
那特別補償基金所受的損害又是什麼
因此不得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嗎
法條本來就沒有這樣的請求權基礎  亦顯然與制度設計不符

綜上  未投保這個行為既然已經有罰鍰解決了 似乎不該再以民事代位請求處理

謝謝各位大大熱烈的討論@@   請繼續指教

  Modify: simo 於 2010/11/16 Tue 21:18:15 修改
→ ilovekr :強制險未投保已設有明文處以罰鍰,倘若出車禍未投保又會多  10/11/16
→ ilovekr :付出另一筆金額,雙重責任是否過於嚴苛?!                  10/11/16
→ ilovekr :這也是我為什麼說變相的行政罰鍰.....                    10/11/16
→ ilovekr :若沒有特別補償基金會可聲請強制險理賠,加害人未投保會使  10/11/16
→ ilovekr :被害人無法請求強制險理賠,故受有損害                    10/11/16
→ ilovekr :強制險是無法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             1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