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排氣管交通部回函了...但是有看沒有懂
作者: Blackjet (糟糕黑傑) 站內: Talk
標題: Re: 關於排氣管交通部回函了...但是有看沒有懂
時間: Thu Apr 2 01:47:37 2009
※ 引述《helloween (NSR快到了!)》之銘言:
> 關於臺端反映改裝機車排氣管事宜乙案,
> 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
> 第23條之1及附件15對於車輛設備規格可變或不可變項目已有明確規定,
> 惟機車如擅自變更、增、減其排氣管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亦已有明文處罰規定,
> 執法機關係可按具體影響行車安全之事實依規定查處;
> 至於相關零組件商品得否販售與其是否得以裝置於車輛變更使用,
> 係屬不同議題之情事,故就行駛道路之車輛,其相關設備規格之變更,
> 仍請注意並確認符合規定,俾免致生違規使用之情事。
> 完全不知道他再說什麼 什麼法規第23條......誰來解釋一下阿?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第 23- 1 條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
系統。
(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文言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詳細規範及依據。
至於改裝是否影響安全?
認定並不是由警察機關來做,而是監理機關之權責所在。
但實務上要求監理機關人員在外拋頭露面實施稽查取締有人力及工作特性上的困難,
所以路上的取締告發,只是單純的警察協助政府機關之行政行為,
於是乎對此行政行為,人民也有申訴救濟的權利與管道(向監理站申明異議or申訴)。
(翻譯白話版)
處罰條例16條是罰則,安全規則是詳細規定(實際上"很模糊"的詳細規定)
監理站要驗車只有十年以上汽車or五年以上之機車過戶
而監理站也沒那人力可以天天在外面抓改裝,要讓這些公務員出外勤會引發全面反彈
所以政府就很大方的把取締的工作就落到警政署頭上
(就像戶政事務所人員只要坐櫃檯裡面受理戶籍異動變更,查戶口變成是派出所的業務)
對警察不爽可以是情緒上的理所當然,全國七萬警察,不專業也是大有人在,
可是這個國家的現行制度(遊戲規則)就是這樣。
警察取締→監理認定,看似不合理,但國家內政早早就是這樣荒腔走板,
對現狀不滿意,謀求有效(?)的解決辦法才是上策。
當然也是可以發發牢騷,展現小市民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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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on19 推:這位比較辛苦 夾在中間XD 09/04/02
→ leon19 推:但是說真的法條沒明確規定到排氣管範圍 XDDDD 09/04/02
→ jumper 推:樓上忘了還有"自由心證"這個大決~XD 09/04/02
→ kiske 推:排氣管應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部份”... 09/04/02
→ kiske 推:然後看了一下...這樣車子可以改很大不怕被抓耶XD" 09/04/02
→ kiske 推:但為什麼改了車之後驗車就驗不過:(..不是可以改嗎 09/04/02
→ Ankh 推:這就是弔詭的地方,因為監理人員是"專業人員",所以監 09/04/02
→ Ankh 推:理人員的認定是無法挑戰的.但是任誰都知道連看圖都會 09/04/02
→ Ankh 推:看錯的監理人員哪有什麼專業啊..... 0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