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elloween (NSR快到了!) 站內: Talk
標題: 關於排氣管交通部回函了...但是有看沒有懂
時間: Wed Apr 1 22:08:26 2009
關於臺端反映改裝機車排氣管事宜乙案,
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
第23條之1及附件15對於車輛設備規格可變或不可變項目已有明確規定,
惟機車如擅自變更、增、減其排氣管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亦已有明文處罰規定,
執法機關係可按具體影響行車安全之事實依規定查處;
至於相關零組件商品得否販售與其是否得以裝置於車輛變更使用,
係屬不同議題之情事,故就行駛道路之車輛,其相關設備規格之變更,
仍請注意並確認符合規定,俾免致生違規使用之情事。
完全不知道他再說什麼 什麼法規第23條......誰來解釋一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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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helloween 從 61-229-96-181.dynamic.hinet.net 發表
→ kiske 推:總之一句:裝了跟原廠不一樣的才會抓。 09/04/01
→ kiske 推:然後現在只針對使用者開刀,賣家和廠商是另一回事。 09/04/01
→ ataidx 推:執法機關係可按具體影響行車安全之事實依規定查處 09/04/02
→ ataidx 推:上面那句是重點.... 09/04/02
→ ataidx 推: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 重點中的重點 09/04/02
→ ataidx 推:就是他們可以依"專業!?"判斷來開罰. 09/04/02
→ ataidx 推:什麼專業? 蹲馬步從後面看有無水平之類的.... 等等~ 09/04/02
→ kiske 推:現在知道法條在寫啥了,之後警察若要開單就可以請他 09/04/02
→ kiske 推:證明自己的專業?(逃)希望不要被說是妨礙公務,...XD" 0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