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noobm (陽) 站內: Talk
標題: Re: 闖黃燈變成闖紅燈
時間: Sat Jan 19 21:27:07 2008
※ 引述《phuckerc (跛腳方)》之銘言:
> ※ 引述《teac512 (一起來當壞人吧!)》之銘言:
> > 剛剛在路上 剛好亮黃燈
> > 大家都快衝
> > 我也跑 但我是最後一個
> > 結果警察從巷子口跑出來攔我
> > 說我闖紅燈 我也跟他凹一下子
以前警方辦案,舉證責任是在被告上。也就是說,警察說你殺人。
你就要自己去找證劇證明你沒殺人,但這完完全全違反了"無罪推定的原則"。
但隨著時代的改變,現在不是像以前那樣了。
舉證是原告(警察)的身上,所以警察必須提出你有闖紅燈的證劇才能開你單。
不然上了法院,警方敗訴的機會很大。
另外,闖黃燈是不能用闖紅燈那一條來開單的。
如果你確實是闖黃燈,他確要開你單,記得叫他在單子上寫"闖黃燈"三個字。
這樣單子就一定開不成了。
附上交通部的說明函
交通部82.10.05. 交路(八二)字第0三三四八四號函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至交岔路口之停止線而號誌燈號已
顯示為黃燈,倘駕駛人仍繼續行駛進入交岔路口,可否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零六
條第四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
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亦
即黃燈顯示時,尚未失去通行路權,故不宜依主旨所敘條
款處罰。(交通部82.10.05. 交路(八二)字第0三三四
八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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