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ackjet (一起買aprilia吧 ) 站內: Talk
標題: Re: 被酒駕的追撞......
時間: Sat Dec 29 15:41:23 2007

※ 引述《jackal9400 (GTR TDI...= =)》之銘言:
> ※ 引述《autoexefd (心臟縮小了 ... 囧)》之銘言:
> > 其中之一是在新竹鳳鼻隧道附近發生的死亡車禍
> > 一台修旅車(?)撞死一個摩托車騎士,修旅車酒測值沒有到罰款的標準
> > 但是有喝酒,但是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 > ---------------------------------------------------------------
> > 之後那個記者對此事情作深入的了解,知道了修旅車駕駛,在當天跟朋友在外面吃飯
> > 只喝了兩杯雞尾酒的湯,balabala
> > 被撞死的中年男子,好像是因為違規在先,修旅車無法閃避
> > 但是還是以公共危險罪被起訴了
> 根據 中華民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14條 第二項
> 對於酒駕的認定 如下

上面這部分關於酒後駕車的認定跟罰則都正確,就不贅述

> 何來只要有喝酒,就是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之說????
> 小弟拙見 有錯還請指正 感謝 ^^"

我想autoexefd的意思是

: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者,"只要有喝酒",就是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我簡單說明,一般路檢情況下,

酒測值達呼氣值的0.25mg/L以上,為酒後駕車
酒測值達呼氣值的0.55mg/L以上,為刑法一八五之四的公共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

然而在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的情形下

只要酒測值顯示為有酒精反應,哪怕是0.01mg/L
便須依照刑法一八五之四的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因為你已經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了,在事實上顯已不能達到安全駕駛的程度

至於你的酒精濃度值與車禍之發生有無必然相關(例:肇因不在於你喝酒)
這部分就去跟法官解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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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以為酒後駕車就跟蓄意謀殺的犯行差不多
差別只在於你謀殺的是不特定用路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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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Blackjet 61-20-128-55.adsl.fetnet.net 發表jackal9400 :了解了 受教了 感謝 ^^~                              07/12/29
→ jackal9400 :你的酒精濃度值與車禍之發生有無必然相關              07/12/29
→ jackal9400 :可以用 行政法中的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抗辯吧           07/12/29
→ jackal9400 :既然 低於0.25 不被認為是酒後駕車 哪怎麼能說         07/12/29
→ jackal9400 :車禍是 與 喝酒相關 呵呵  剛剛忽然想到的論點 ^^"     07/12/29

你說的很有道理

「如果當事人沒有喝酒,是否可以避免該次意外事故的發生?」檢座會不會這麼問呢?

國內外實測都證明了酒精能明顯減損人的反應速度與判斷力
姑且不論肇因是否在自己身上,單是有酒精濃度存於血液中而駕駛就是危險的事情


最後回歸法條上的問題

呼氣值0.25mg/L以上稱為酒後駕車,這是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法)的規定

而刑法(刑事法)第一八五條之四的公共危險罪(違背不能安全駕駛罪)
對於不能安全駕駛的解釋應不限於酒精濃度值的確定

僅是在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明定,超過0.55mg/L者,移由刑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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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還真不是普通的奇怪(笑)
  Modify: 07/12/29 16:00:51 jackal9400 :(小聲的說)是 185-3唷 185-4是肇事逃逸 0.0            07/12/29
→ jackal9400 :台灣的法律,還真不是普通的奇怪(大笑)                07/12/29
→ jackal9400 :沒辦法 法律 是 "立法委員" 們 三讀通過的 咩~         07/12/29
→ wawahaha :應該說...法律是死的,法官是活的...各人解讀問題        07/12/29
→ Blackjet :是185之3,最近都在用185之4^^|感謝指證^^               0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