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ackal9400 (GTR TDI...= =) 站內: Talk
標題: Re: 被酒駕的追撞......
時間: Sat Dec 29 15:25:55 2007

※ 引述《autoexefd (心臟縮小了 ... 囧)》之銘言:
> 之前修通識,老師有請記者來學校上課
> 記者把之前做的一些報導拿出來講
> 其中之一是在新竹鳳鼻隧道附近發生的死亡車禍
> 一台修旅車(?)撞死一個摩托車騎士,修旅車酒測值沒有到罰款的標準
> 但是有喝酒,但是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 ---------------------------------------------------------------
> 之後那個記者對此事情作深入的了解,知道了修旅車駕駛,在當天跟朋友在外面吃飯
> 只喝了兩杯雞尾酒的湯,balabala
> 被撞死的中年男子,好像是因為違規在先,修旅車無法閃避
> 但是還是以公共危險罪被起訴了



根據 中華民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14條 第二項
對於酒駕的認定 如下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K0040013&FLNO=114


關於 酒後駕車處罰規定 如下:

(1)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以上未滿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以
上未滿0.11%者:
1. 依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處新臺幣15,000-60,000萬元以下罰鍰。
2. 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3. 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4.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則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
5. 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11%以上者,屬刑法
上的「公共危險罪」,其罰責為:
1. 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並開立舉發單,倘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處罰金,低於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所訂最低罰鍰時,應補足最低罰鍰之差額,但不須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
據即可先領車。
2. 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3. 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4.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則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1/2。
5. 依刑法185之3條「公共危險罪」,飲酒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的罰金。

(3) 汽車駕駛人因酒後駕車吊扣駕駛執照後,仍於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再有酒駕情形者:
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新臺幣60,000元罰鍰。
2. 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3. 吊銷其駕駛執。
4.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4) 汽車駕駛人因拒絕酒測者,罰責為:
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新臺幣60,000元罰鍰。
2. 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3. 吊銷其駕駛執照。
4.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何來只要有喝酒,就是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之說????


小弟拙見 有錯還請指正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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