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enix (車啥時才會修好) 看板: Stores
標題: Re: 北海道遊記
時間: 東吳機研站 Thu Aug  7 02:24:25 2003

※ 引述《NCOIC (小鹵)》之銘言:
: ※ 引述《kinta (不甘願)》之銘言:
: : 下次您別這樣呀
: : 真的有些澳耶
: : 店家也大可叫警察來處理
: : 此類交易店家沒有義務退貨(更何況不是因為瑕疵退貨)
: : 想想您若是開一家店賣電腦組件
: : 一個客人買DDR400的RAM回去
: : 然後又回來說他要的是DDR333的
: : 你說幫他處理換貨
: : 結果他在隔壁問到比你賣的便宜600
: : 然後又要退貨退錢
: : 這樣你會爽嗎
: : 然後如果是你家裡開的店
: : 你不會想動手扁人嗎
: : 店家澳 老闆機八 當客人的幹到暴
: : 但
: : 當客人的 也應該看看自己的"品"
: : 說話很直
: : 抱歉
:   會這麼嗆了。
:   帽子太大有危害生命安全的疑慮,違背了我當初買帽子的本意。而且那個老闆娘就是專
:   欺負不懂車的人...我對帽子不熟,老闆娘只站在那看我試戴,我戴了還給她看問她這
:   樣合不合,她也跟我說這樣可以了,今天重點不是在她多坑我多少錢。她當初如果誠實
:   一點教一下該如何選帽子我也不會這麼嗆了。
:   還有,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一章 第五條:
: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
:   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實行細則第一章 第五條:
:     商品於其流通進入市場,或服務於其提供時,未具通常可合理期
:   待之安全性者,為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但商
:   品或服務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
:     一、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
:     二、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
:     三、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
: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有安全
:     或衛生上之危險。


      玩弄條文 你還早的很...
      台灣是個嚴重缺乏法治觀念的地方,講法律你我都還太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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