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uto (真難搞) 站內: Oil
標題: Re: 至3月20日與油商(非經銷商)後續過程
時間: Fri Apr  7 20:11:30 2006

※ 引述《unsure (認真的男人最...)》之銘言:
> 針對苦主最近的文章
> 花了一點時間終於看完了
> 比較不了解的是二月份至三月份這段時間的轉變
> 為何會從不想造成任何一方的傷害,只是想了解車子為什麼會壞掉,
> 演變成目前的情況,
> 是想要討個公道或是想求財?
> 這恐怕只有苦主才知道。
> 就小弟現在看來的感覺,
> 目前您手上沒有任何證據,廠商方面願意出面就很有誠意了,
> 而且現在您似乎就是認為是油的問題,
> 但是只能以「剛好」換到這罐油車就壞掉來推測,
> 其他相關的佐證都沒有提供,基本上要廠商認錯是不可能的,
> 小弟在相關業界工作也常會接到一些機械損壞需要鑑定的部分,
> 但往往客訴者都會保留原本的證據來證明,
> 若只憑口述,是很難令廠商做任何賠償的,
> 若小弟的看法有冒犯到任何人,敬請見諒。

從小老婆看到之後,過來這邊看看熱鬧。
你當作大家都不懂法律嗎?公司在客戶申訴後15天內該出面處理完畢。
現在廠商花掉多少個15天了?搞笑嗎?
只學過一點點法律,有說錯歡迎指教。
這種技術類的東西,當初廠商不出面造成物證有任何問題。
直接用當時維修技師專業與修理明細作為第一有效力證據。
(上課的時候請教專攻民法的學長得到的)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以上都是消保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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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auto 3.161.65.61-savecom 發表frarday :請問一下倒底是哪家廠商的油&服務這麼糟糕阿?            06/04/07
→ unsure :不好意思,我不懂法律                                    06/04/07
→ PORSCHEturbo :一樓還沒看懂前幾篇的推文及英文摘要  F I R歌不錯~  06/04/07
→ unsure :維修專業不就要告上法庭後請技師作證?                     06/04/07
→ unsure :我機車修這麼久還沒見過維修明細這種東西@@                06/04/07
→ WALLACE :飛飛飛~~~飛我想飛   XD                                 06/04/08
→ assasser :維修完後 都會填一份維修明細表 修哪些項目花多少錢      06/04/08
→ assasser :等等資料的 不知道是不是說這個?                        06/04/08
→ assasser :直營店對每台來維修的顧客都一定會填寫此資料 甚至歸     06/04/08
→ assasser :檔做紀錄 可向上回報產品狀況以及替顧客紀錄車況         06/04/08
→ assasser :如果此車款承軸真那麼容易出包 一定先前就有不少例子     06/04/08
→ assasser :如果是同期產品有狀況 廠商也早就招回同款車處理了       06/04/08
→ assasser :收費前甚至都一定跟顧客解釋細則 錢是怎麼用怎麼算       06/04/08
→ assasser :價錢跟帳目一清二楚 消費者有保障 維修又有信用          0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