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eong (賣MOTOAVA防摔衣.M號) 站內: ILan_Motors
標題: [轉貼] 發生車禍怎麼辦(一)
時間: Sun Oct 24 17:18:10 2004

轉自熊板..


發生車禍怎麼辦?(之一:輕微車禍)

黃國平

國立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系副教授

暨肇事分析與諮詢中心主持人

「碰!」的一聲,糟糕,車子與人家撞了!怎麼辦?該怎麼處理?要不要叫警察?怎麼叫?要不要來個先聲奪人,先臭罵他一頓?還是為了不要妨礙交通先把車子移開來,否則發生車禍不僅倒楣到家,萬一還被開一張妨礙交通的罰單,多划不來?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的統計,台灣地區過去平均每年因為車禍死亡的人數高達七千人,導致三十萬人受傷,財務損失估計更達三千億元左右。所以在台灣發生車禍是稀鬆平常的事,是每一個人使用道路必學的功課。以作者22年的駕駛經驗而言,便發生了5次汽車的車禍,7
次機車的車禍,而諷刺的是我的專業又在交通管理,所以如果您有家人發生車禍,先別指責他,重要的是要如何去處理,消弭車禍帶給我們的傷痛,並從中學習。在政府沒有能力去台灣地區車禍的這個龐大數字前,我們能做的是-「如何處理車禍」。

發生車禍,第一個閃過的念頭就是「我被撞了!」,或是「我撞到人家了!」「怎麼辦?」「趁著四下無人逃跑嗎?」,千萬使不得,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
,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也就是說不管肇事分析的結果是不是你的錯,你因為沒帶駕照行照或是任何理由離開現場就是違法的,更何況肇事分析的結果可能顯示該事故根本是你無法抗拒的結果,所以不是你的錯;那麼你(�
k)離開現場,豈不是比留在現場所獲得的後果還要來得嚴重?

就輕微僅有財務損失的車禍事故而言,如果雙方對於車禍的責任與對錯有爭議,您最好留在現場,不要與對方爭論,請別人即刻打110通報警方車禍現場位置,告訴警方「雙方有爭議」請其來處裡,同時記下接電話的警員姓名(當然語氣要好一點,否則他不會告訴你),�
峊晶q話的時間,同時告訴事故對方當事人「我沒有能力知道是誰的對錯,如果是我的不對,我或是我的保險公司會負擔應負的責任」以避免激化彼此的爭議。為什麼要請別人去報警,而自己不去呢?應為你要看住現場,免得對方移動車輛或是現場被經過的人、車破壞�
F!同時樹立警告標記,避免衍生二次車禍。

等到處理車禍的警員來了,他可能會說沒什麼啦,和解和解好啦,記住這可能導致很大的後遺症,因為可能你努力維持的事故現場,在你們雙方還沒有談好條件前,便被破壞了;所以最好請警員先行測繪事故現場,你確認現場圖正確充分無誤後,再簽名,如果有什麼缺
漏,請您也得客客氣氣請警員予以補充、更正正確後再簽名。請您此時登記下警員臂章號碼,請教他的名字,出勤單位與聯絡電話。您可以跟警員說:「和解的事,等您測繪好後,我們雙方到貴單位再談!」以避免與有降低車禍績效壓力的處理員警發生衝突。同時請教
處理員警何時到該單位與對方討論和解的事。

如此,車禍的第一現場便處理完畢了,接下來,您便得立刻與您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聯絡,告訴他們:「你發生車禍了」即「我要出險」。如果該公司沒有24小時處理服務,請您考慮換一家公司保險。同時請您去取回出險表格(服務好的公司會以限時信將表格寄給您,�
O也僅於此;在台灣還沒有見到會指派專人協助你處理車禍的產險公司)。

等到向保險公司備案完畢,您便可以告訴保險公司處理您這一案件的工作人員,何時要到警察局談和解的相關事宜,請他們派員出席協調會。

在警察局協調會上,您便可以決定雙方要不要和解及和解的條件如何?如果和解破裂,您最好此時便向警員說:「我要向對方提出告訴」,請警員將您車禍的資料與相關檔案「移送分局,轉呈地檢署及法院」辦理。此時您可能會與警員為了他的績效而產生矛盾,所以請
您千萬禮貌、客氣不要動怒,同時記下協調會當天處理您案件的警員姓名及編號。

如此這個案件的處理便暫時告一段落,接下來便是司法的程序,留待下回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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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怎麼辦?(之二:輕傷車禍)

黃國平

國立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系副教授

暨肇事分析與諮詢中心主持人

前一次談到應該如何處理僅有財物損失的輕微車禍。這一次我們就要進一步討論如何處理有人受傷的車禍。因為受傷可以分為皮肉擦傷、刮傷、撞傷的輕傷害與肢體斷裂、腦震盪等赴醫就診無法立即於一兩日內出院的重傷害。為求討論的整體邏輯順序,因此先就簡單的
輕傷害談起。

對一般俗稱肉包鐵的機車騎士而言,即使頭戴安全帽發生車禍亦難有不受傷的,原因無他,發生車禍時撞擊的對象是肢體而不是車殼,所以容易受傷!台灣地區因為有一千多萬的機車騎士,日常生活仰賴機車代步,所以車禍涉及機車騎士是稀鬆平常的事。

如果發生車禍時有人受傷,而受傷的人不是你,先別急著扶他起來,免得對方如果骨折,這一扶可能會使骨折更加嚴重;如果受傷的人是你,試試四肢能否使力,如果使不出力便可能有骨折的現象,那麼就不要輕易讓人搬動你。得讓救護車來協助你。

所以如果有人受傷,除非受傷的人可以馬上拍拍身子站起來,否則得立即請人協助打110電話通報警察,並請其通知鄰近醫院派車,此時最好約略向警方描述傷者受傷的部位、狀況與反應,如此比較能針對情況選擇醫院並派遣適當救護車,以爭取第一時間救護傷患,同�
匢蚹K將來轉送醫院的困擾。

有人受傷的車禍當然以救人為第一,然而並不表示車禍相關證據的保留就不重要,尤其受傷者並不表示就是沒有責任者,所以如果能利用隨車所帶的粉筆,或女性口紅、眉筆等對撞擊後人、車、散落物等的位置留下記號最好,如果沒有工具,路旁的石子也是可行的工具
。然而在這過程中,一定要小心警告來車,不要引致二次車禍。一般輕傷傷者意識多還清楚,所以對於撞擊後的相對位置多能夠有所描述,但也要在處理警員來時及早對其描述,否則一離開現場就會失去具體描述的能力。如果車禍發生在您的居住地,最好立即請家人兼
程趕到現場協助拍照、處理,否則您去處理傷患,很可能一轉眼您或他的車就被乘火打劫的人給偷走了。此外如果您是傷者,別忘了請教救護車司機等相關人員的名字,他們經常會是描述事故現場的很好人証。

輕傷的車禍屬於第二等級的車禍,因為涉及過失致人受傷的刑事責任,所以員警多會較小心的記錄,也多會到醫院向傷者詢問並製作筆錄。所以現場處理完畢後,您便得立即向您的保險公司「出險」。之後雙方及保險公司約了到警察局談善後的事。如果和解不成,您又
覺得您是對的及受害的一方,此時請您務必向警員說:「我要向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請警員將您車禍的資料與相關檔案「移送分局,轉呈地檢署及法院」辦理。在此,因為目前台灣各地區的「調解委員會」多以息事寧人為調解宗旨,而不太在乎誰對誰錯,所以「調解
委員會」多認為傷者應獲得賠償,所以對於車禍案件,作者不建議您去找「調解委員會」。

地檢署接到訴訟的請求便會進行刑案偵訊,同時會蒐集資料同時行文車禍所屬地區的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事故責任鑑定。現階段鑑定的最主要依據便是警方的肇事記錄。因此如果事故發生當時記錄不完整,少則責任無法澄清,多則受害者有可能變成加害者;讓疏於
處理車禍的您百口莫辯,深受委屈,卻又無可奈何。

至於民事賠償因為係告訴乃論,所以您必須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聲請,請求支付命令,才可能獲得民事賠償;對於有傷者的車禍而言,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多會成為民事賠償的重要依據。所以由以上的敘述您可以知道,車禍發生後及時及正確的現場記錄與描述是多麼的
重要,是您絕對不可以輕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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