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alahad (阪田小兔  ) 看板: GoKart
標題: 【文件】賽事規則
時間: 東吳機研站 Fri May 25 11:33:08 2001

賽事規則

總裁判長 : 周慶同  先生

      本規則係適用於1999年台灣小型賽車 (GO--KART)
比賽,原則上以適應本地之現況為依據,部份規定則採用,部份規定則採用“FMK”
(國際小型賽車總會)新頒布之黃皮書,在日後如果發生規則上之任何爭議
而本規則書又未明確載明時,則以“FMK”之規定為標準。

依照 FMK 規則;ICA –100 為 INTERNATIONAL (國際級),
凡領有台灣FIA 單位所頒發之 ICA-100國際級執照者,可以參加由 FMK
認可或主辦之國際比賽。

  SL-A/SL-B 為NATIONAL(國內級),其所屬執照無法參加
國際性之比賽。

本規則書中所提到之 FMK/CIK 分別指1998年後(FMK)及
1998年前(CIK)國際組織之名稱,如果兩者同時寫出,

例:FMK/CIK

是表示兩造規定皆適用。如僅寫出一項則表示有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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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賽分級及使用引擎

ICA-100  FMK/CIK,REED—VALVE 100㏄ 引擎,

                  水冷引擎或離合器引擎皆可使用。

SL-A     FMK 1998註冊之PISTON—PORT 100㏄
                  歐規引擎

SL-B     CIK 1998註冊之引擎+PRD PK-100+
                  YAMAHA KT-100+YAMAHA KT-100J
                  +YAMAHA KT-100SP+RKD F98
         等。

SL-A/SL-B  有無離合器皆可使用。



2.車架

ICA-100  必須使用FMK/CIK註冊之車架,年份暫不限。

SL-A/SL-B 不限,但務必是結構及安全性合乎規範之車架。



3.輪胎/輪圈

標準尺寸:

乾地胎: 前/10x4.50-5 後/11x7.10-5

雨 胎: 前/10x4.50-5 後/11x6.00-5

ICA-100  不限廠牌,但必須是FMK註冊之輪胎。

SL-A/SL-B 乾地胎必須是統一規格,廠牌,型號;雨胎暫不限。

無論使用乾胎或雨胎,都必須是一體成型或單件式輪圈

輪圈使用規格必須與胎相襯。

例:11x6.00-5的雨胎就不可以裝在11x7.10-5的輪圈上。



4.煞車

不論在任何廠牌車架,車上只能有一組煞車系統,且必須是在後軸上而且
是“碟式煞車系統”。

ICA-100 必須使用“油壓式碟煞系統”。



5.後軸

無論組別,最小後軸直徑為30mm,且必須是空心鋼管。



6.座椅

桶型包覆式椅子,至少有4點固定於車上。

座椅材質可以是:玻璃纖維/塑膠/碳纖維,可以加覆布料或皮革之內襯。

在FMK尚未認可前,不得加裝安全帶。



7.車身

車身外觀必須是4件式擾流罩,包括:

前保險罩一個,側擾流罩二個,前斜板一個。

擾流罩材質必須採用塑膠材料,唯前斜板可用碳纖維製品,玻璃纖維材料是被禁止的。

前保險罩是FMK認可之“鎖扣式快拆保險罩” ,前保險罩及鎖扣皆要有FMK註冊。



8‧化油器 / 進氣消音器

ICA-100    以FMK/CLK為標準,口徑為24mm。

SL-A/SL-B  必須是FMK註冊,口徑24-27mm。

進氣消音桶:

必須是FMK標準之型式,不得加大進氣口徑及增加進氣口,材質必須是塑膠,
不得用玻璃纖維或碳纖維。

進氣口可以加裝濾網或濾心。

遇雨天可以加裝檔雨器,材質不限。



9.排氣管

所有組別都必須使用標準型式之排氣管,不得改變型式或打孔或加裝任何配件。

排氣噪音必須受到控制,不得過份大聲,在無分貝測試器情況下,以裁判長判決為準,

其標準為“噪音過大及擾人”。



10.車手裝備

安全帽:必須是“全覆式全鏡片一體成型帽”。

    不得使用“插扣式固定帶”必須是“穿扣式固定帶”。

    帽體上不得有破洞,裂痕或過深之擦痕。

    鏡片必須以原廠設計固定,不得以黏貼方式固定。

    帽體上可以加裝“空力配件”不得外加任何管線;如:無線電及空調器等。

    無線電如完全裝置於帽內且不影響安全則不限。



賽車服:必須是“連身長袖式”領口高於頸部,採用拉鍊,袖口及褲管口必須有縮口。

    肩、肘、膝等部位必須有加強襯墊。

    賽車服不需要一定是防火材質。



賽車鞋:必須使用標準賽車鞋,不得以其他鞋類替代,除非特殊情況,如特殊尺寸
        或受傷等,但必須事先向裁判長報準。

    鞋底必須是膠質防滑,鞋跟與鞋底必須是一體的。

    必須由鞋帶固定,拉鍊或魔鬼氈等是不被允許的。

    鞋身要高過腳踝。



其他配件:護頸、護肋、護胸、護腰、護膝等保護性配件,只要沒有金屬物件
          在上面是允許的。

 


11.比賽積分

ICA-100   10/6/4/3/2/1 取前6名

SL-A      10/6/4/3/2/1 取前6名

SL-B      15/13/11/9/7/5/4/3/2/1取前10名



12.比賽場次

測時賽-準決賽-決賽

每場正式賽前皆要“測時賽”

測時賽的成績做為“準決賽”之排位

準決賽成績為“決賽”之排位

準決賽及決賽成績的總合為最後成績

兩場決賽的成績皆為:1/2/3/4/5/6...

兩場分數的總合最低者為冠軍

當分數相同時,以“決賽”成績較優者為先。



13.雨天比賽

當雨天時,務必使用“雨胎”(WET TIRE),

使用乾地胎或非WET的紋路胎是不可能比賽的。

雨天比賽時,可穿著雨衣、雨鞋,安全帽可加裝擋雨器。

煞車、引擎、進氣系統可加裝擋雨器。



14.車手分級方式

ICA-100   凡使用ICA引擎的車手必須參加ICA組。

SL-A/SL-B 凡使用各級別引擎之車手必須參加該組別之比賽,
                    細則參閱“比賽引擎及使用分級”內之規定。




新手:新進車手若使用SL-A之引擎,必須先參加SL-B組比賽,

   當累積達3場,同時其表現經裁判長同意後,必須轉入SL-A組之比賽。

   其在SL-B組之個人積分可轉移(車隊積分不得轉移),

      但必須換算成SL-A的積分方式。

 

新手認定:採“公開認定”或“執照認定” ,且必須以其“實際參賽經驗+
          駕駛技術”認定,

     除非能提出FMK/CIK的ICA/F-A/F-SA等執照者,

     其最終之認定權在總裁判長。

 

跨組:車手只要有符合各組規定之引擎即可跨組比賽,但積分則要分組計算。

   使用SL-B引擎,可以跨組參加SL-A比賽。

   SL-A/SL-B引擎不得參加ICA-100比賽。



15.油料

不做任何限制。



16.註冊

在1999年賽季正式開賽前,車手必須向大會註冊以下事宜:

1.所屬車隊或是個人車手,加入車隊者必須由隊長出面註冊。

2.註明參加組別及引擎。

3.車隊必須提報參加“車隊積分”之車手名單。

【請特別注意】:經註冊後不得改變組別,除非是“跨組參賽”或“更換引擎”。

例:SL-B註冊之車手不得臨時要求以SL-B引擎改跑SL-A組,
除非是更換成SL-A引擎。



17.車手離隊/轉隊

參加車隊之車手經註冊後,就必須受到“轉隊限制” ,如欲離開車隊,

必須由領隊提出書面之“離隊同意書”後方才生效。

如欲轉隊,必須先提出“離隊同意書”後,再由新加入的車隊提出的
“入隊同意書”後才生效。

離隊或轉隊車手之個人積分則隨之轉移,但原屬車隊的車隊積分則留在原車隊。



18.車隊積分

ICA-100   1999年暫時不採車隊積分,但個人積分則有。

SL-A/SL-B 每車隊暫時以2~3人為一組,代表參加車隊積分,

                    但只取2位車手之積分,

          而且是取成績較佳之2名做為車隊之積分,其積分方式與

                    個人積分相同,但是以2人積分合計計算。

          每車隊可指派1或數隊參加車隊積分,但成績為分別計算,

          車隊名稱必須保留原名,但可以是++1隊、++2隊或

                    車隊名後冠上贊助商名。

          例如:威廉士-嘉卡寶車隊/威廉士-LKK車隊。

【請特別注意】代表參加車隊積分之車手中途離隊,不得補充車手。



19.配重

必須是“鉛質”配重物或有包覆軟性物體之金屬(如外包橡膠),其他任何配重
皆不被允許。

如:水瓶、沙包、鐵片等。

配重物一律以螺絲固定於車身上,而且必須堅固。

以膠帶、鐵絲等固定於人身上,是不被允許的。



20.重量規定

ICA-100   140㎏

SL-A      140㎏

SL-B      135㎏



21.特殊配備

在車手身上、車輛上、跑道上或維修區內如裝配任何物件,必須經過裁判長認可,
如果裁判長也無法確認,

則該裝置人應提出FMK的認證書(FIA認證緊僅適用於車手裝備),
否則該設備當視為違規,應立即切除。

所謂不適當之設備,其標準是:

有安全上之顧慮,可能影響大會的通訊或電腦計時系統,過當的噪音或聲光,
影響車手之正常肢體活動,可能造成車輛結構變化,不附和環保,不能確認
是合乎規定的設備;如:安全帽/引擎/化油器...

會影響其他車手比賽(Team Girl不含)過大體積的物品,可能會
在車輛意外時造成火花或阻礙逃生及救援,沒有充分牽制的動力。



22.抗議

抗議必須在當日比賽最後一次驗車結束後起算2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並附上
新台幣3000元之保證金向當日之裁判長進行抗議。

抗議書上必須有本名之完整簽名。

裁判長應對抗議書之內容及抗議人進行保密。

抗議申訴結束後,無論是否成立,該抗議書應該發還抗議人。

抗議內容若成立則立即退還保證金。

抗議若不成則沒收保證金,沒收之保證金由裁判組保管,賽季結束再作處置。

【請特別注意】:抗議若無書面、簽名及保證金,裁判長有權不予處理。



以上轉載自http://98.to/goK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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