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規則(88.03.10)
作者: phantom (Ninja ZX-9R) 看板: FORCE125
標題: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規則(88.03.10)
時間:東吳機研站 Thu Nov 30 09:53:57 2000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規則(88.03.10)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八二) 環署空字第一一
六三六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七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八)環署空字第○○一
二五三○號修正發布第一條條文
第 一 條 為維護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特依「空氣污染防制
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類如左:
一、機動車輛:
觸媒轉化器 (Catalytic converter)。
排氣再循環系統 (Exhaust gas recirculation)。
蒸氣排放活性碳罐 (Evaporative emission canister)。
曲軸箱通氣閥 (Positive crankcase valve)。
熱反應器 (Thermal reactor)。
二次空氣供給泵 (Air injection, air pump)。
二次空氣控制閥 (Air injection, pulse air)。
含氧量感知器 (Oxygen sensor)。
減速控制裝置 (Deceleration device)。
濾煙器 (Particulate Filter)。
濾煙器再生裝置 (Regeneration system for particulate
filter)。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設備。
二、火車、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水上動力機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
類,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之。
第 三 條 交通工具製造者或進口商於交通工具上所使用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類、規格或標識變更時,需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
第 四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者或進
口商應於該設備或設備總成上標示明顯可見不易毀損之辨識號碼或型號。
第 五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於交通工具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交通工
具所有人需更換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時,應更換核准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
第 六 條 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交通工具上標明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相關位置圖及
標識,並加註所有人不得拆除或改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但機器腳踏車得
僅標明其標識。
第 七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
※From: 東吳機研 scumotor.twbbs.org phantom From bi202.bio.fju.edu.tw ...
一個玩車人的天地/FZ車系專屬區/GP SBK TIS賽事討論區/進口車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