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antom (Ninja ZX-9R) 看板: FORCE125
標題: 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小汽車或機車)審核要點
時間:東吳機研站 Wed Nov 29 14:33:38 2000
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小汽車或機車)審核要點
一、 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小汽車或機車),除外國駐華使
領館之外交官及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人員另依有關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二、 個人申請輸入國外自用車輛,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就讀於國外大專院校一學年以上之學成歸國留學生。
應聘回國海外學人。
政府機構派遣或核准出國進修、受訓或工作期滿返國人員。
回國定居華僑。
奉調回國之政府駐外人員。
應聘來華工作之外籍人士。
其他資格經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認定者。
三、 個人輸入國外自用之車輛,以左列種類且車型年份未逾十年者為限:
轎車、旅行車。
排氣量未達一五○㏄之機車。
其他依交通法令准許個人登檢領照之車種。
個人輸入國外自用之車輛,應另符合一般車輛輸入規定。
四、 個人申請輸入國外自用車輛,應於回國入境後繕具輸入許可證申請書乙份
及檢附左列證件向貿易局申請:
護照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
申請人於回國入境前,在國外已領照一年以上之行車執照、所有權狀或
其他經貿易局認定之車輛證件正本。
其他證明文件:
歸國留學生應檢附留學國外學成證明文件影本及國民身分證(或戶口
名簿或戶政機關核發曾在國內設籍之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
應聘回國海外學人應檢附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聘雇證明文件影本
及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政機關核發曾在國內設籍之證明文件
)影本各乙份。
政府機構派遣或核准出國進修、受訓或工作期滿返國人員應檢附政府
機構派遣或核准出國進修、受訓或工作期滿證明文件影本及國民身分
證(或戶口名簿或戶政機關核發曾在國內設籍之證明文件)影本各乙
份。
回國定居華僑應檢附行政院僑務委員會或我國駐外單位出具之華僑身
分證明文件(護照領照事由已登載「僑居」者,免附)及入境後之戶
籍謄本(或居留證影本)各乙份。
奉調回國之政府駐外人員應檢附調職回國命令影本及國民身分證(或
戶口名簿或戶政機關核發曾在國內設籍之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
應聘來華工作之外籍人士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聘雇證明文件影本及外
僑居留證影本各乙份。
其他資格經貿易局認定者應檢附貿易局指定之證件。
奉調回國之政府駐外人員,輸入國外自用車輛,其在調職令發表前已領取
前項所列之證件者,得不受前項第款應在國外已領照一年以上之限制。
但原任職令已明載任期者,不適用本項規定。
五、 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除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外,以一輛
一次為限。且車輛進口領照後一年內不得轉讓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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